2010-10-22【权威发布】中国煤矿安全治理政策失效的原因及出路

2010年10月22日
最近发生的河南平禹矿难与之前智利33名煤矿工人全部获救的喜讯形成强烈反差。中国劳工通讯继在2006年发表的中国煤矿安全研究报告后,于2010年10月下旬更新了矿难方面的统计数据,同时提取原研究报告的精华,希望对大家关于矿难的系统性了解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事故查询系统,从2006年至2010年10月19日,全国共发生了15起死亡人数在30人或以上的煤矿事故,其中最大一起发生在2009年11月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事故发生时全矿井下作业人员528人,108人遇难。

另据调度快报统计显示,截至6月27日,2010年以来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事故617起、死亡1192人,死亡人数同比上升6.7%,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不同程度上升。尤其是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发生了5起特别重大事故,其中2起发生在中央企业。

一、    超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炭生产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0年年初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30.5亿吨,同比增长8.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10年六月底七月初召开的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方面,中央企业煤矿达标率达到80%,比全国煤矿高48.3%。这说明地方企业煤矿达标率要低于40%。

中国各级政府一直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执政目标,这一目标引发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市场中几乎无止境的需求。在经济增长目标的刺激下,煤炭市场的需求已经不可能由那些安全设施和制度较为完善的国有煤矿予以满足,这就为小煤矿提供了广泛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于2010年1月19日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说,去年我国小煤矿产量仅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35%,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近70%。产生的影响包括:一方面,小煤矿产量份额的急速增加,再加上小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甚至完全没有安全投入,使得小煤矿不仅产量大增,而且价格也相对低廉,这就反过来迫使国有煤矿进入了减少安全投入和超设计能力生产的行列。另一方面,由于小煤矿在煤炭市场中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对小煤矿高频率的关闭整顿,则直接影响着全国煤炭市场的供给,导致煤炭供应形势更为紧张,并成为推动煤炭价格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政府面临经济增长与抑制事故的“两难”境地
长期以来,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一直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 —— 经济增长对煤炭的无限需求与抑制煤矿事故。中央政府需要保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而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对煤炭的市场需求;中央政府需要保持良好的政府信誉,而这种信誉的保持又必须抑制煤矿频繁发生的矿难。在煤矿数百亿“安全欠债”无法在短期内偿还,煤矿安全设施得不到更新的现实中,满足煤炭市场需求,不但意味着煤矿安全治理政策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更使得事故的增加和恶化几乎成为必然。

煤矿市场近乎无限的需求托着煤炭价格居高不下,超额利润便吸引来了各类投资者,一些原本以房地产、进出口贸易或农牧等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也以不同方式介入煤炭的开发生产行列,而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的政府也通过各种方式招商引资,吸引一些本来不具备煤炭生产资格的企业到当地来投资。这种以金钱和利润为先的经济发展政策使抑制煤矿事故变得更加艰难,并造成如下怪象:

抑制事故的怪象之一:“走过场式”vs.“一刀切式”:面对来自上级政府的巨大压力,基层政府仍然要从政府运行的实际需要出发,考虑如何在保证自身财政收入和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贯彻上级政府的指令。于是,对本地小煤矿“走过场”式的治理整顿关闭就成了下级政府敷衍上级政府“一刀切式”整治措施所采取的普遍手段,这种方式导致上级政府指令的实际效果层层衰减,最终消失于无声。

抑制事故的怪象之二:只“停产”不“整顿”: 按照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煤矿停产后,其“整顿”应当包括:按照煤矿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制订隐患整改方案,由煤矿组织人员检查安全隐患,同时组织工人进行有关安全规程方面的培训,然后由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进行验收。也就是说,停产的目的是为了整顿。但是,各地的实际情况却是,所谓的“停产整顿”只是煤矿“停产”,并无“整顿”的行动,有些地方甚至连真正停产都未作到。

抑制事故的怪象之三:安全监察部门“以罚代查”形同虚设:监察机构对于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了事故隐患的煤矿,除了罚款和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外,并无真正有效的监察措施。根据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年中发布的安全分析通报,仅2010年1至5月份,甘肃煤监局在辖区各类矿井350处共实施行政处罚31次(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23次,对生产经营负责人5次);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4个;实施经济处罚29次(其中:事故罚款10次,监察罚款19次);经济处罚罚款129.4万元(其中:事故罚款79.2万元, 监察罚款50.2万元),实际收缴罚款145万元(其中:事故罚款82.8万元,监察罚款62.2万元),罚款收缴率112.06%;地方政府“收钱创收”,已经使“罚款”成为监察者与监察对象之间均可接受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具有的惩戒作用荡然无存。煤矿事故一再证明,除了罚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够发挥的作用就仅限于发布停产指令。停产指令不但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证明了监察官员们“的确在履行职责”,而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些停产指令也就成为了监察官员们逃避责任的证据。至于煤矿是否真得按照指令停产整顿,则完全取决于矿主的意愿,并非监察机构的实际能力所能掌握。

三、“官(员)煤(商)勾结”形成了煤矿安全治理的最大障碍
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从有关煤矿事故的报道中,我们不断地看到矿主们在事故发生前后对法律的蔑视。很多煤矿在发生事故前曾多次收到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整顿通知,甚至曾经被这些部门实施关闭,但这并不影响煤矿的继续生产,即使把对矿难死者的赔偿额提高到了20万元,也同样不能阻止矿主们继续违章违法生产。因为,从煤炭生产中轻易获取的暴利一是使矿主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抗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甚至收买执法人员。

上个世纪末,中央政府为了煤炭行业的“扭亏为盈”,曾经置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和矿工的利益于不顾,大规模推行关闭、承包、出租、拍卖等改制形式,将大部分中小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煤矿矿井承包给个人,大量煤炭资源放任由私人开采,而在每年的煤矿事故中,有70%的事故和80%重大和特大事故发生于此类煤矿。煤矿承包者在成为矿主之后,再采用分项承包的方式,把生产的各个环节分别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挖煤。更有一部分矿主再将煤矿转包出去,以致一些事故发生之后,短时间内竟然找不到第一承包人。在高额承包费用和层层转包的前提下,矿主、分包人与包工头们注重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挖出最多的煤,无人顾及安全问题,也没有人愿意在安全设施方面投资。而一次又一次的停产整顿又使承包人普遍产生了强烈的“末日心态”,促使他们为了在承包期内收回投资,为了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便尽量削减生产成本,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如果说承包制度带来了承包人对安全生产的短视,那么,整顿关闭的措施进一步导致了承包人对安全生产的漠视。

承包制不但为“官煤勾结”提供了契机,更开了“官煤勾结”之先河。此后,这种具备“中国特色”的腐败现象便一发而不可收拾,成为造成煤矿矿难一个根本的社会原因,也成为中央政府治理煤矿安全的各项政策实施中的最大障碍。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局长李毅中将“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归纳为五种表现形式,即:(1)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2)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3)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权,收受矿主贿赂;(4)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5)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

四、不能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煤矿国有
2008年9月2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关於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由大型国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目标是到2010年底,淘汰年产量低於300万吨的煤矿企业,矿井个数控制在1000座以内。据媒体报导,截至2009年10月26日,已有九成小煤矿矿主签署了正式兼并协议,兼并主体进驻率80%,接管率达68%,全部兼并将於11月份完成。山西省政府不惜以行政手段强行实施煤矿企业兼并整 合,按省政府官员的说法,一是为了改善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减少煤矿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再有就是,彻底断绝各级党政官员从私营煤矿非法攫取不义之财的机 会,重建几乎丧失殆尽的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

无论在国有还是私营煤矿,矿工对于安全生产、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与自身利益甚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事项,完全没有发言权,以至无论是国有还是私营煤矿的雇主,完全将煤矿工人视为能“呼吸的采煤工具”。 煤矿收归国有,并不能保障矿工的职业安全、工资和福利待遇。因为,首先,国有煤矿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与私营煤矿并无分别;其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大部分国有煤矿已经把井下作业面,甚至整个矿井承包给了个人,承包人才是矿工的雇主,他们掌握着矿工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甚至矿工的生命。这种不合理的用工模式表明,目前在我国煤矿井下作业的工人与国有煤矿并无直接的劳动关系,既然如此,矿工们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改善又怎能寄托在煤矿兼并整合收归国有呢?而且,煤矿国有并不能保证在安全事故中受伤的矿工和罹难者家属就一定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国有煤矿一旦出事故,虽然不会雇用打手威胁受伤矿工和遇难矿工家属,或用金钱利诱设法“私了”,但是会直接由政府出面,以维护“稳定”的名义,出动警察,对受伤矿工和罹难者家属施以监控,并且同样是以胁迫手段逼迫他们接受由煤矿单方面开出的赔偿条件。国有煤矿企业这种做法的恶劣程度,比私营煤矿老板有过之而无不及。

五、煤矿安全的出路在于制度建设
基于上述原因,中国煤矿安全的治理整顿难以出现预期的效果,煤矿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

一是,无论是在国有煤矿还是在私有煤矿,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或者通过修改现行《工会法》,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在煤矿建立矿工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由矿工担任,并由矿工选举产生,委员会在煤矿工会领导下工作,并受到《工会法》的保护。委员会应与煤矿管理方共同制定安全制度,确定安全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标准,并定期检查井下、井上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委员会应定期开会,评估本矿总体安全情况,列出安全隐患,并向煤矿管理方提出改善的要求。委员会还应与煤矿管理方建立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就本委员会的安全评估与管理方沟通,如需改善,立即提出,并协商拟出改善方案,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是修改《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并立法确立集体谈判制度。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私营煤矿,都应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工会的主持领导下,由工人选举产生集体谈判代表,这些代表应来自井上、井下各类工种,要负责就本矿各类工种的工资水平、加班费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事项,代表工人与矿方举行定期的集体谈判,达成并签署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可以每一到三年举行一次,如在两届谈判期间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需要修改,则雇主或工会均可提出要求举行临时集体谈判,修改集体合同条款。

资料来源:
《有效的工人组织:保障矿工生命的必由之路 -- 中国煤矿安全治理研究报告》,中国劳工通讯 ,2006年3月
《煤矿安全的出路在制度建设》,韩东方,2009年10月
标签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