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文保障协商代表权益

2011年09月30日
法制网乌鲁木齐9月29日电 工资奖金发多少、怎么发?加班加点或是带薪休假发多少工资?这些问题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以后不再只是企业老板单方说了算,员工也将有望获得发言权,与老板公平谈“薪”。今天下午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能坐在谈判桌前,与老板协商工资待遇问题,是很多企业员工梦寐以求的理想方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承德介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推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使各族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激发各族职工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十分必要。《条例》建立健全了“工资共决机制”,达到“企业满意、职工满意”的双赢效果。

《条例》中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可进行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福利待遇;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休假工资待遇;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等事项。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在协商的过程中,如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或企业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手段阻止职工正常生产工作的,以及恐吓、拘禁、暴力伤害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人员等现象发生,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是CLB制作的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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