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会法和工人权益

2002年02月28日

中国人大常委会於2001年10月28日宣布实施新修改的工会法,对比1992年工会法,新修改的工会法有了不 少改变,有些进步,有些则是退步。如果细读新工会法,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一方面,工会内部有 不少人一直在努力尝试将工会改革的空间扩大,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中共党和政府不愿意放 松对工会的控制,更不愿意看到全总朝代表工人利益的方向改革。这两方面的较量结果,在新工会法的增减条 款上都可以见到明显的痕迹。

中共控制下的工会

首先,在中国经济改革20年后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今天,面对加入WTO后社会利益的进一步多元化, 以及劳资矛盾的进一步复杂和加剧,新工会法体现的是党的控制不但不能削弱,反而要加强。

新工会法第四条,在1992年工会法“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 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在这里,工会的工作中心是为了经济建设,而不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工会更必 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上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这一条新增内容,在最高原则上更进一步 确定了工会是共产党控制下的为党工作的工会,而不能成为工人组织的为工人争取利益的工会。

中国加入WTO,社会利益更加趋向多元化,工人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与其它社会利益集团,以至与统治集团 之间的矛盾必然日渐突出,其实,这些矛盾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激化。为了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的 趋势中,进一步明确上述工会作为党的政策工具的职能,新工会法第五条重申:

 

工会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又规定

 

工会只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解释,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而工会只有服从中共的领导, 协助中共实施其政策,才能算是“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上述第五、六两条,在工会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的最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工会与党政之关系具体化到了协助政府工作,维护国家政权上,而当工人 的利益与党和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工会则不能维护工人利益。

在工会的最高原则和基本职能确定之后,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一旦发生停工、 怠工事件,工会介入的目的是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其实,这一 条正是全总一直以来介入劳资纠纷的做法,它的确有效的使每一次中国工人的自发抗争都在全总的介入下流产 。

新工会法通过上述各项规定,从工会必须遵从的最高原则,工会在组织隶属上与党政的关系,以及如何代 表党的意志介入企业层面劳资纠纷这三个层面,保证了中共对工会和工人的绝对控制。

全总的垄断地位

在最高原则上以法律确定了党对工会的绝对控制基础之上,新工会法保留了确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垄断地 位的条文,以确保将来即使劳资矛盾越来越尖锐,工人抗争越来越频繁,工人自己也没有合法组织自己工会的 法律空间。

新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只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规定,

 

工会各级组织要执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的原则;


第十条最后一款规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规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述四条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唯一合法工会的垄断地位的同时,更从程序上和技术上堵住 了中国工人合法组织独立工会的路。

过去20年经济改革,尤其是前10年间,随著国有企业破产越来越多,“全总”在失去很多属会的同时也失 去了大量会员;而在外资企业,工会由於不能干扰政府的吸引外资政策,以至新的工会又无法在外资企业建立 起来,这就使“全总”在经费上出现了严重困难,甚至有许多地方工会干部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这造成了 工会内部不满情绪越来越严重。为此,新工会法特别增加了新条款,第四十三条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规定,

 

对违反工会法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规定,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以法律确保企业按时缴拨工会会费,以保证工会展开工作,争取工人权利,对於一个真正能够代表工人利 益的工会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全总的存在是为了体现党的意志,是为了协助党和政府以及企业雇主做 好经济工作,以法律保障工会经费对“全总”是福音,但对工人来说却未必,而对於想组织独立工会的工人来 说,一个有足够经费保障的协助党、政府和雇主工作的垄断工会,绝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

10月28日新工会法通过后,《中国劳工通讯》跟大庆市总工会,江西省总工会,山东新泰市总工会和新泰市青云中学工会主席,河北省保定市总工会和定州市总工会,就他们那里的工人罢工和游 行示威行动谈过话。在谈到新工会法时,这些工会无一不认为新工会法最重要的部份在於使得工会经费有了法 律保障,而但我问他们新工会法同时给予了工会更多权利和空间维护工人权利时,这些来自不同地方不同级别 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们,竟然异口同声的说:中国的工会是共产党的工会,不可能为了工人的利益到对共产 党的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企业采取法律行动。这些官方工会主席和干部们的说法听起来让人难过,但不幸的是 这些都是事实。

"进步" 条款

如果撇开上述原则上和组织程序上对工人自己组织工会的限制,新工会法新增加的如下一些条款的确是 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於有前述多项条款的限制,下述进步条款如果没有中国工人的介入,很难真正起到维 护工人权利的作用。

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九条规定,

 

工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前面几款规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十五条规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 年。


第十六条规定,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


第十七条规定,

 

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工会主席。


上述这些有关程序的规定,比1992年工会法更加具体了,从字面上看,工人如果想通过介入工会选举推动 工会维护工人权利,也有了一些看得见的程序可以选择,比起只写权利不规定具体实施程序的1992年工会法来 ,这些具体程序的确是进了一步。但是,由於工会长期以来一直扮演的协助党、政府和企业雇主控制工人的角 色,这些年来,《中国劳工通讯》虽然始终没有放弃说服工人以工会会员身份推动工会改革的努力,但是,就 中国工人对此的负面回应来看,要让中国工人认同自己作为“全总”会员的身份,短时间里恐怕绝不容易。不 过,《中国劳工通讯》将不会放弃任何机会推动中国独立工运的发展,包括不会放弃继续尝试说服工人以会员 身份推动“全总”改革的努力。因为我们深信,没有来自工人的压力,“全总”绝不会主动将工会选举开放给 工人的,因为那不符合党、政府和雇主的利益。

另外,新工会法还就违法侵害工人权利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做了下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 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 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规定,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关於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 合同的,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的,等企业行为列位非法,工会可以对这些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上述这些条款的确给予了全总更大的空间为争取和维护工人权利进行抗争,但是,就前面提到的各地工会 主席和工会干部们跟《中国劳工通讯》的谈话来看,我们又无法期望“全总”的工会官僚们会主动按新工会法 规定,向违法侵害工人权利的雇主采取法律行动,因为这既不符合党、政府的政策和雇主的利益,也有可能会 给“多管闲事”的工会干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制度来看还是从个人处境来看,中国 工会制度一天不改变其必须自上而下接受中共领导的现状,全总就没可能自上而下的将自己改革成为真正工人 的工会。

抵触国际劳工标准

新工会法虽有一些进步的技术条款,但在原则上却更加抵触ILO劳工权利标准。

新工会法多项条款里提到了与ILO更加接近的内容,比如说第六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工人权益;


第二十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比较1992年工会法,上述几条在字面上与ILO标准接近了一些,但是,由於中国工会的工作是“要以经济为 中心”,而非在经济建设中争取和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工会不是以工人利益为最后目标,而是以中国共产党的 “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以维护“国家政权”为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就算中华全国总工会内有些人对当前 工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现象严重不满,他们也将由於无法冲破这些政治性限制条款而难有作为。也就是说, 无论在工会法里加进多少与ILO标准接近的条款, ILO的“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都绝对无法在这一 连串的政治性条款的限制下得到实现,而这些看起来“进步”的条款,最终也只能用来装饰政府门面,而任何 工会人员要想利用这些条款采取行动维护工人权利,都将冒难以承受的政治风险。

新工会法虽然只是在法律“条文”和“文字”上有了一些进步,但我们还是要称赞那些为了把这些“文字 ”写进法律里,作出了大量努力的人,其中不少当然是全总里面的人。这些人里有内心对现有工会制度完全不 满的人,他们的目标是通过体制内的工作,一步步扩大工人和工会的法律抗争空间;另外还有一些人,他们对 现存工会制度并没有这种根本不满,他们希望把一些实在说不过去的东西做些修修补补,以便延续这个制度的 寿命,同时延续自己的地位和饭碗。不过,无论那种情况,我们在称赞这些人的同时却也必须清醒,这些“文 字”的加入如果没有机会进入具体操作的话,“进步”将无从谈起。

当前,真正能够也越来越有条件冲破这些政治条款的束缚,拿起法律站起来进行抗争的,是受尽剥削压迫 ,生活已经贫困到极点的中国工人。


工人可以做甚么?

就新工会法维护工人权利的进步条款,全总不会主动使用这些条款维护工人权利,那么中国工人又能做些 什么呢?

虽然,由於制度的原因,新工会法并不能令全总由上而下的变成工人的工会,但是,新工会法里还是有不 少条款,能够为工人所用。而如果能够鼓鼓励中国工人行动起来,利用新工会法里面本来是用来装饰门面的但 却有利於工人的条款,争取和维护工人权利,将来把全总夺回到工人手中也不是不可能。

除了上述各项进步条款里面规定的,工会应在3-5年定期选举,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以及超过 三分之一工会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项条款,给予了工人多一些空间介入工会事务之外,新工会 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 改正,或者予以处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有效的鼓励中国工人拿起这些法律条款,依法介入工会事务的话,全总才有 可能在工人自己的亲身介入下逐渐转变成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不过,罢免不称职甚至损害工人和工会利益的 工会工作人员的程序要由全总制定,而这一程序将是怎么样的一个程序,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

无论是新工会法通过之前还是通过之后,《中国劳工通讯》一向以来的一项最重要工作,就是致力於鼓励 中国工人积极参与工会事务,将被中共窃取了的本来属於中国工人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夺回到工人手里。据 官方内部通报显示,我们的电台广播节目在中国国内拥有上千万听众,从我们收到的反馈可以看得出, 我们鼓 励工人依法介入工会事务的策略,在中国工人当中造成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另外,我们今年开始重新设计“工 会教育网页”,并定期发行“电子报”,编辑印发“工会教育手册”,在今后几年里,我们将通过电台、网页 、电邮、印刷手册等不同方法和渠道,在推动中国工人走上独立工会抗争的同时,将著重於鼓励中国工人以中 华全国总工会会员的身份,把被窃取了的工会夺回工人自己手里。



韩东方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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