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07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刚出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该《办法》现已施行。

《办法》对给农民缴纳养老费办法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著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法》还规定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但不为其办理审批、录用手续,不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天讯在线
2001年11月7日
标签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