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私营企业若干规定》出台:私企开业要把工会建起来

2001年11月21日
近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批准的《福州市私营企业若干规定》获得通过。该《规定》明确了私营企业要在开业投产的同时依法建立工会;工会组织要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市现有私企1.3万多家,职工15万人。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以及工会经费来源、工会财产处置等。在工会的权利方面,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协同有关方面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与企业业主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私营企业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处份职工,应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依法纠正;对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私营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生活福利、奖惩制度、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等。

《规定》还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予以规定: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依法选举产生,其候选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他们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经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后,由企业支付;兼职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津贴。


天讯在线
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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