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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立法迈出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第一步
2010年7月21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草案》)。据媒体报导,该《条例草案》将建立职工一方要求调整工资的法定机制。《条例草案》提出,当企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工会就应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可以要求地方总工会予以指导,民主推选协商代表。相片提供:P Morgan
劳工维权个案简介
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劳工维护其被侵犯的权益,是中国劳工通讯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长期以来,中国劳工通讯收到大量的来自国内劳工的求助电话和电子邮件...
如何在中国开展劳资集体协商谈判?
在组织和参加劳资集体谈判之前,甚至更早,在我们设想应该举行这种集体谈判的时候,要做的第一件事,应该是对中国的劳资集体谈判的有关法律和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政府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对《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亮点”评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该条例将对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做出重大修改,以下是中国劳工通讯对主要条款作出的评论。相片提供:Onekell
研究报告 《劳资矛盾何以成为社会的忧患:对劳动关系转型及调整机制的回顾与探讨》
研究报告《“蜀道之难,难於上青天”— 析尘肺病患者索赔的三类障碍》
研究报告《中国工人运动观察报告(20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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