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20多年之怪现状 中国高官腐败呈现十大趋势

02 June 2003

<br> <br>编者按:进入转型期以来,中国的腐败状况在不断的恶化,不仅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构成了对政府合法性的严重挑战,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污染,使得腐败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多项社会调查表明,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民众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近日,由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完成的《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以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腐败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过去二十多年(1978——2002年)中查处案件特点和变化趋势进行了研究,揭示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腐败的发展状况和反腐败斗争的变化情况,指出腐败滋生的制度根源,对促进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br>   <br>一、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受到司法惩处的高官数量和严重程度都大幅度增加<br>   <br>从纪检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前两个阶段(1992年之前)查处的高官腐败数量要远远大於1992年之后。根据中纪委在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仅1987-1992年受到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就达110人,其中1990-1992年为79人。但是从严重的腐败案件,也就是真正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罚,甚至被司法机关判刑的高官数量,1992年之后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受到司法机关判刑的人数,在我们案例库所收录的64件高官腐败案件中,有31件被移交到司法机关,并依法进行了宣判,另有4件案件尚未宣判。其中1992年之前只有5人被判刑,而1992年之后达到了26人。<br>   <br>从涉案金额上说,90年代查处的案件与80年代相比更是有大幅度提高。在1992年之前,在我们所统计的案例中,贪污、受贿等罪的涉案金额都没有达到10万,而1992年之后,在我们统计的37件案例中,有27件的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其中12件超过100万,更有4件超过1000万元;在2000年之后发现的5件案例,涉案金额都超过100万。此外,查处腐败案件所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在迅速增加。这突出反映了90年代,特别是90年代后期查处的一些案件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以往。<br>   <br>二、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成为腐败的高发期<br>   <br>在发案年份可以统计的54个样本中,有43件的开始作案时间在1988-1995年之间,成为腐败的多发期。这表明,尽管1989年《两高通告》宣示了中央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的决心,但是在这前后的相当一段长时间内,仍然是腐败的高发期。由此说明,只是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而没有同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并不能有效地达到减少腐败行为的目的。<br>   <br>二、80年代国家部委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90年代沿海地区成为腐败高发带<br>   <br>我们的统计发现,在1992年之前,国家部委的腐败要案所占比重较高;90年代初期有所减少,但90年代中期开始又有显著增加。<br>   <br>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两个时期国家部委官员腐败行为的特点有所差异。在1992年之前主要是在自身体系内部腐败,特别是通过政府部门经商的方式涉足经济领域,利用审批权力谋取利益。在中央要求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之后,这种腐败现象在逐渐减少。但是,1992年之后,又有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在国家部委中出现,就是高官与一些地方性的企业勾结在一起,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为这些企业谋取利益。如果说前一种腐败类型还是以单位腐败为主的话,后一种腐败基本上是这些政府官员个人的行为,自身直接从中获利。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我们统计的高官腐败案件中,其中有6起与金融部门有关,还有4起与企业股票上市有关,这些案件涉案金额都非常庞大,这突现了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中国的金融监管在90年代初、中期有很多的漏洞。<br>   <br>从地域分布来看,改革开放之后,沿海地区高官腐败的发案率稍高於内陆地区,但平均案值明显高於内陆地区。在我们所统计的64起高官腐败案件中,北京最多,为7起,其中3起为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海南在沿海地区是最多的,为4起,广西、河北其次,为3起,广东、福建各2起,浙江、辽宁各1起,而江苏、上海、山东、天津等地1980年之后尚没有发现高官腐败案;就内地而言,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重庆、青海、新疆各2起,湖南、四川、甘肃、宁夏各1起。相比较而言,沿海地区发案率稍高於内陆地区。但从案值来说,沿海和北京、云南等经济较为发达省份高官腐败的涉案金额明显高於内陆省份。<br>   <br>四、腐败窝案、串案在增多<br>   <br>早在1989年被发现的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的受贿案就因涉案人员人数之广、层次之高而在全国引起了很大震动。自那以后,全国纪检机关陆续揭露出了一批新的腐败窝案、串案,仅涉及省部级的就有多起,包括因“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而浮出水面的王宝森、陈希同贪污、挪用案,因“康赛案”而被揭露的吴文英、徐鹏航受贿案等。远华案更是涉及广泛,仅省部级官员就有2名。<br>   <br>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的窝案更是令人担忧。早在1996年,原泰安中共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因受贿61万元被判死缓,此案涉及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等6人,当时受到了广泛关注。此后又发现了多起地方主要党政领导集体腐败的窝案。最近的一起就是2000年侦破的“慕马案”,涉及副省级干部1名,副厅级4名,正处级11名,县处级7名,非法所得2亿多元人民币。此外,海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腐败窝案。成克杰受到查处之后,广西一大批从玉林地区走出来的干部都腐败“东窗事发”,仅省部级就有徐炳松、李恩潮两人受到查处。腐败窝案的出现往往是“一把手腐败”的结果,一旦一个地区的“一把手”有腐败行为,有可能整个领导班子都会受到腐蚀。<br>   <br>五、进入90年代,腐败潜伏期在变长<br>   <br>我们的研究发现,1992年以后高官腐败案发案时间大都在90年代初期。与此相对应的,案件的潜伏期在增加(如表5所示)。1980-1988年期间被发现的7起案件和1989-1992年期间被发现的9起案件,平均潜伏期分别只有1.43年和1.44年,基本上是立刻受到了查处;但是在1992年之后被发现的起案件,腐败潜伏期不断增加,其中1993-1997年被发现的22起案件平均潜伏期为3.32年,1998-2002年期间被发现16起案件平均潜伏期竟然达到了6.31年。<br>   <br>根据高官腐败案从被发现到宣布查处结果(包括宣判结果)的时间跨度来看,1992年之前的17件案例中,平均处理时间为0.41年,其中有11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而在1992年之后已经宣判的43件案件中,平均查处时间为1.88年,其中只有5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最长的达到了4年。从受到司法判处的情况来看,1992年之前的5起案件从被发现到被判处的平均时间跨度为1.2年;而1992年之后的26起案件的平均时间跨度为2.27年,增加了将近1倍。<br>   <br>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在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所有的腐败高官案发时的职务与其开始进行腐败行为时的职务相同;而在1992年之后的37起案件中,有22名腐败高官在第一次进行腐败行为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内升了官。这说明中国的干部选拔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br>   <br>六、高官腐败主要是通过案件牵连而被揭露<br>   <br>尽管从官方统计的数据来看,每年通过举报而被查处的案件占全部查处案件的比重相当高。但是从高官腐败情况来看,主要还是通过案件牵连而被发现。在可查的36件案例中,有29件是因案件牵连被发现的,占80.6%;有5件因举报,有1件因投案自首,还有1件因行为受检察机关怀疑而发现。这一方面反映了现在对於高官的监督,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都还远远不够。特别是90年代后期发现的一些案例,简直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知情者应该很多,但没有人敢於捅这些马蜂窝,造成了少数腐败分子淩驾於党纪国法之上的后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对於腐败案件“一查到底”的决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腐败分子有相当高的震撼力。<br>   <br>七、受贿已经成为高官腐败的主要罪名<br>   <br>受贿罪已经成为中国高官腐败的主要罪名。1980-1988年的8起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受贿,占37.5%,案值都很少,其中一起是收受西服、收录机等物品;而另外两起分别受贿2万和1.2万元。1989-1992年的9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受贿罪,占44.4%,作案金额平均为2万元。而到了93年之后,47起案件中有37起有明显的受贿行为,占78.7%。此外,犯有贪污罪的有6人,占12.8%;犯有挪用罪的有3人,占6.4%;犯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有2人,占4.3%;其他罪名还有渎职、私设小金库、挥霍公款等。下面我们将著重对90年代的37起受贿罪行进行详细分析。<br>   <br>在这37起受贿案件中,我们对其中33起的腐败案值进行了统计,发现受贿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共有8起,其中500万元以上的有3起;受贿金额在50-100万元之间的有7起;在10-50万元之间的有8起;低於10万元的有10起,没有低於1万元的。<br>   <br>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在可以统计的24起受贿罪中,行贿人达到10人以上的仅有1件,剩下的23件案例中,平均行贿人只有3.0人,其中有6起只有1人。受贿金额巨大,但行贿人数很少的事实表明,大多数涉案的高官在作案手法上是比较谨慎的,得到的个人收益并不少,但减少了被发现的风险。随著经济的发展,许多政府官员都会结交一些商界的朋友,这有的时候是当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能够“近水楼台”的商人往往成为贿赂的特许提供者,有的甚至扮演了仲介的角色。由於减少了官员直接受贿被发现的风险,也往往为一些高官所接受。<br>   <br>在行贿动机可以统计的24件案件中,主要行贿动机是行政干预,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联系项目、资金或贷款,人事调动,干扰行政执法等。其中工程项目招标和人事安排中的腐败尤为突出。<br>   <br>八、家人涉入腐败现象增多<br>   <br>我们研究发现,配偶(一般是妻子)、儿女在高官腐败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事实上,像电影《生死抉择》中那样,家人在官员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腐败行为的情况很少。有的时候,家人的贪婪助长了官员的腐败行为,使得他们加快暴敛财富的速度;而有的时候,政府官员自己并不出面,而由家人通过办公司的方式把黑钱洗白。据我们不完全统计,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至少有3起有腐败高官的家人涉入;在1992年之后的37起案件中,至少有19起表明,家人在高官进行腐败行为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br>   <br>腐败官员的家人利用其权力和关系谋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现象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br>   <br>九、相当一部分腐败高官有生活作风问题<br>   <br>如果说“生活作风问题”在80年代还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的话,到了90年代,这几乎算不了什么。因为很多人认为,“生活作风”属於个人问题,并不能算是腐败。但是有多起案例表明,“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成为官员跨出腐败的第一步,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在我们案例库中收录的64名高官中,至少有14起涉及“生活作风问题”。我们相信,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位。<br>   <br>十、关於“59岁现象”<br>   <br>利用我们的案例库,我们也对“59岁现象”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各年龄段的腐败高官人数分布情况如图7所示。这一研究结果表明,“59岁现象”似乎并不十分严重,因为59岁前后开始作案的高官人数并不如想像中的集中。相反,53岁以下的年轻的省部级官员为17人,超过了半数,占53.1%。考虑到省部级官员年龄本来就偏大的因素,从这一分析我们无法断定“59岁现象”的存在。<br>   <br>但是我们进一步研究发现,57岁以上开始作案的案件相对比较集中,12件都发生在1987-1994年之间,其中1992-1993年之间就有6件,占50%。当然,这只能说明相关关系,无法证明“59岁开始作案”的动机就是“59岁现象”。但一些具体的案例确实说明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假设“59岁现象”存在的话,那我们的研究说明,1992-1993年前后的这段时间是“59岁现象”的高发期。之后由於党和国家加快了干部年轻化的步伐,从制度上减少了“59岁现象”产生的客观环境。<br><br>中国经济时报作者:过勇)<br><br><br>中新社2003,June 02 <br><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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