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要出,矿工的命更要保!出路在哪里?

2009年11月23日
2009年11月21日淩晨,国有的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11月22日,遇难矿工人数已经达到104人,井下尚有4名矿工,但生存机会很小。中国劳工通讯对这一举国震惊的矿难表示沉痛的哀悼!一百零八条生命瞬间即逝,一百零八个家庭从此不再完整,在悲痛之余,我们再一次深思,为经济的发展,煤是要出,但矿工命更要保!那么,煤矿生产安全的出路在哪里?现将中国劳工通讯主任韩东方和驻欧洲代表蔡崇国就煤矿生产安全出路曾经撰写的文章重新登载,望能为政府找到走出矿难困境的出路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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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的出路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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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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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关於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由大型国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目标是到2010年底,淘汰年产量低於300万吨的煤矿企业,矿井个数控制在1000座以内。这场由政府行政主导的兼并,将关闭所有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兼并者全都是由政府指定的国有煤矿集团,而被兼并的私营煤矿,矿主只能选择整体出售或折价入股,但绝对不能控股。据媒体报导,截至2009年10月26日,已有九成小煤矿矿主签署了正式兼并协议,兼并主体进驻率80%,接管率达68%,全部兼并将於11月份完成。

山西省政府不惜以行政手段强行实施煤矿企业兼并整合,按省政府官员的说法,一是为了改善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减少煤矿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再有就是,彻底断绝各级党政官员从私营煤矿非法攫取不义之财的机会,重建几乎丧失殆尽的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

我不怀疑山西省政府改善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诚意和决心,但是,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煤矿国有,我决不赞成。

早在2005年,中国劳工通讯就已经发布了研究报告,指出官商勾结是导致煤矿事故日益失控的根本原因之一,而另一个更加重要的原因则是,无论在国有还是私营煤矿,矿工对於安全生产、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与自身利益甚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事项,完全没有发言权,以至无论是国有还是私营煤矿的雇主,完全将煤矿工人视为能「呼吸的采煤工具」。不错,这次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强行关闭兼并小煤矿,应该能够起到抑制山西官场腐败的作用,但至今,山西省政府对於消除长期以来导致煤矿事故失控的另外一个根本原因,即,煤矿工人对自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保障没有发言权的问题,连提都没提过。因此,就山西省政府这次大张旗鼓地推行煤矿行业兼并整合,对改善安全能够生产多大的实际效果,我有如下疑问。

第一,是否煤矿收归国有了,矿工的职业安全就有保障了呢?国有煤矿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与私营煤矿并无分别,事实上,为了超产,为了利润,国有煤矿管理者们置矿工生命於不顾的恶劣程度,也与私营煤矿老板不相伯仲。资料显示,进入本世纪以来,单次死亡人数过百的事故,大部分都发生在国有煤矿。例如,2004年10月20日的河南郑州煤业集团大平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48人),11月28日的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的辽宁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14人),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煤尘爆炸(死亡171人)等。这些煤矿都拥有成套的先进采煤机械设备、先进的瓦斯预警装置,以及写在纸上的完善的规章制度。但这些本来可以抑制事故的条件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国有煤矿的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也令各级当权者顔面扫地。2009年2月20日,山西省省长王君在全省安全生产大会上发誓:「宁听駡声,不听哭声」,可就在短短两天后的2月22日,国有的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就发生了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114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面对国有大型煤矿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纪录,那种兼并整合煤炭资源可以保障矿工生命的说法又怎么能够让人们相信呢?

第二、是否煤矿国有了,矿工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就一定有保障了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大部分国有煤矿已经把井下作业面,甚至整个矿井承包给了个人,也就是说,这些年来,我国国有煤矿实际上一直是在「国有为体,私营为用」的管理模式下运作的。在这种模式下,许多国有煤矿与井下作业的矿工并无劳动关系,煤矿的管理者只与矿井或井下作业面的承包人签有产量承包合同,至於说承包人支付给矿工的工资、矿工们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国有煤矿的管理者们是不管不问的。这种承包制度造成的后果就是,承包人才是矿工的雇主,他们掌握著矿工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甚至矿工的生命。这种不合理的用工模式表明,目前在我国煤矿井下作业的工人与国有煤矿并无直接的劳动关系,既然如此,矿工们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改善又怎能寄托在煤矿兼并整合收归国有呢?

第三,是否煤矿国有了,在安全事故中受伤的矿工和罹难者家属,就一定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吗?多年来,一旦出了事故,私营矿主或雇用打手威胁受伤矿工和遇难矿工家属,或用金钱利诱设法「私了」,受伤的矿工和遇难矿工家属们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相比之下,国有煤矿一旦出事故,则不用雇用黑社会,而是直接由政府出面,以维护「稳定」的名义,出动警察,对受伤矿工和罹难者家属施以监控,并且同样是以胁迫手段逼迫他们接受由煤矿单方面开出的赔偿条件。国有煤矿企业这种做法的恶劣程度,比私营煤矿老板有过之而无不及,两者的分别仅在於,一个是由个人出面,雇用的是黑社会的打手;一个是由政府出面,动用的是国家机器,对受伤矿工和罹难者家属来说,结果都是得不到合理赔偿。面对国有煤矿企业在事故善后中的诸多劣迹,如果还有谁相信,只要进入国有煤矿,矿工的生死便能够得到保障的话,不是天真幼稚,便是愚蠢无知。

当然,我希望,山西省政府将全省煤矿兼共整合收归国有,能够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创造一个有利条件,从煤矿安全治理的角度看,至少这种整合要比分散治理一个个小煤矿方便得多。但是,在煤矿收归国有这一有利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制度建设,才能真正达到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为此,我有如下两个建议:

一是,无论是在国有煤矿还是在私有煤矿,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或者通过修改现行《工会法》,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在煤矿建立矿工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由矿工担任,并由矿工选举产生,委员会在煤矿工会领导下工作,并受到《工会法》的保护。委员会应与煤矿管理方共同制定安全制度,确定安全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标准,并定期检查井下、井上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委员会应定期开会,评估本矿总体安全情况,列出安全隐患,并向煤矿管理方提出改善的要求。委员会还应与煤矿管理方建立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就本委员会的安全评估与管理方沟通,如需改善,立即提出,并协商拟出改善方案,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是修改《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并立法确立集体谈判制度。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私营煤矿,都应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工会的主持领导下,由工人选举产生集体谈判代表,这些代表应来自井上、井下各类工种,要负责就本矿各类工种的工资水平、加班费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事项,代表工人与矿方举行定期的集体谈判,达成并签署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可以每一到三年举行一次,如在两届谈判期间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需要修改,则雇主或工会均可提出要求举行临时集体谈判,修改集体合同条款。

我想重申,有了解决问题的条件并不意味著已经解决了问题。只有在将小煤矿兼并整合收归国有后,进一步针对目前国有和私有煤矿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建立一套解决问题的有效制度,才能使兼并整合达到预期的改善安全生产的目的。而建立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建立煤矿企业的集体谈判制度,不但是短期内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最佳(也许是唯一的)方案,更能长远保障工人的权利,并使国家能够得到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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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改变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

蔡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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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如此这般地持续爆炸,是我们的耻辱。没有什么比这件事更生动地体现了中国的一些要人得过且过的短视和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关系的冷漠。人们的心灵 被这轰隆隆煤矿爆炸锤炼得更加坚硬和无情,政治的信誉也被炸成碎片。也就是说,煤矿矿难的牺牲者决不只是矿工和他们的家属,而且是整个的社会。今天,指出 这 种利害关系十分重要,因为,在一个伦理原则被普遍蔑视的社会,哀伤的感叹和道德呼唤即使不被嘲笑,也很难具体化为有实际作用的政治行为。

不能说政府及其领导人对煤矿安全问题不重视。我们手头上没有最新的数据,据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2004年11月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从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到2004年11月的两年里,胡温等中央领导对煤矿安全的「重要批示」多达90多件、120多条!可见其焦虑之盛。

现在不是重视与否的问题,而是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的思路和具体的办法。前不久,山西省开始了煤矿的国有化「运动」,以为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但是,今天发生事故的正是年产千万吨的大型国有煤矿,它证明我们早已指出的,将「国有化」当作整治煤矿安全的根本只是个幻想的预言。除 了「国有化」之外,中国政府采取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并在煤炭资源丰富的省、县成立安全生产监督局;严惩有关的矿主和企业、政 府的有关负责人,关闭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矿井,大幅度增加事故赔偿金,加大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等。我们且看看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曾被认为是「全国最忙碌的官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前 局长李毅中於去年4月离职,标志这个监督总局已近乎形同虚设。实际上,这个局在地方的官员的腐败,已广为人知。据中青报2006年报导,山东沂州安全生产管理局用部分私人煤矿的「捐款」给自己建了个阔气的大厦。这个局的十名工作人员配有九辆公车,36套超大面积的住房,其人均办公面积200平方米。报导还 说,沂州得例子」绝不是个别的。「 而且,这个局的安监员受贿,在私人煤矿参股,甚至自己当老板,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据名记者王克勤2007年的一篇报导,2006年太原市安监局的腐导致5 名局长落马。这一年,山西有7位安监局长因贪污深陷牢狱。

严厉惩治矿主和有关部门官员的所谓「问责制」的效果则在递减。对官员的惩治经常变成职务调动的特殊方式;同时,它在官员之间,官员和 矿主之间打造了「一损俱损」的利益联系,驱使他们为隐瞒煤矿事故而串通一气。在煤矿集中的省市和地区,人们普遍地将中央政府的「严格检查,加强责任制」的 要求当作转瞬即逝的一阵风。在风头上,事故会减少,风头过后, 一切又照常。这就是中国的煤矿事故的高潮呈周期性的原因。通常是几个月的平静酝酿更可怕的事故。赔偿金增加的威慑作用也有明显的限制,而且它已经产生了通 过制造事故杀人,骗取赔偿金的诱惑。大面积、长时间地关闭事故发生地区的矿井,又往往会使煤炭价格因部分煤矿停产而飈升,而高价高利润会驱使人们铤而走 险。

出路在哪里?

立即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方法、体制作根本的改变。放弃目前这种早已被事实证明是完全无效的「自上而下」,「由外向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体制,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由内向外」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网。建 立这样一种效果持久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其基础和主体必须是矿工,而不是外在的、外来的、成员少且腐败,经常无视矿工的存在的「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这 里首要的是认识、正视新的社会现实:80年代前的传统矿工队伍待遇高,工作稳定故经验丰富,有「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的意识形态、集中的职工宿舍、党团工 会组织及其活动所形成的团结和凝聚力。这只队伍已经今天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矿工主体是农民工,过去组织他们的是党团、工会干部,今天则是包工头。今天 的矿工待遇和社会地位低下,缺乏基本的培训,流动性大。因此,首要的是提高矿工待遇,重建一支稳定的矿工队伍。在此基础上,立即让工人已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参与对国营大、中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组织起来的矿工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上级工会,与媒体有制度化和法令保障的联系。

当然,这样的一个以矿工有组织的参入为基础的管理监督网,不会是万能的。它不能,也不应该取代政府目前已经采取的那些整治措施,如开矿必须「三证」齐全,关 闭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矿井,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惩治与事故有关的官员和矿主的责任制,加强对矿工和煤矿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等。这些措施也只有 在这个自下而上的监督管理的网路存在的基础上,成为这个网路的一部分,才可能有效果。

这里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不应该将工人参入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的问题政治化。实际上,在中国,特别是在煤炭行业,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工人 在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中完全没有发言权,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地被人宰割,是煤矿事故累禁不止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前几年,在河北、山西、河南的一些矿山就 安全生产问题组织了「谁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的大型讨论会,参加者主要是工人。据报导,这些讨论会的一致的结论是,工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这些讨论会的 组织和其结论表明,不但是工人,而且地方政府的官员,甚至煤矿的领导,都认识到工人在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只是,他们都知道,「让工人组织起 来」是一个「要中央表态」的敏感问题,所以,话从心里到了嘴边,最后又不得不咽了回去。

让工人参入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在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的今天,本质上是一个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国际上通行的最重要的技 术问题。它和政治无关。真因为如此,越来越多对政治完全没有了解和兴趣的普通人才看到了这一点。导致166人死亡的「11•28」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爆炸 以前,工人知道矿井下火灾没有完全扑灭而不愿下井,但,是矿山的领导以解雇相威胁逼迫工人下井。11月20日,导致70人遇难的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铁矿的 火灾事故也与此相似,井下的火灾发生时,矿主不报警,却逼迫毫无消防经验的工人去灭火,十个已经在地面上的工人就这样被重新推入火坑丧失了生命。而更多的 情况是则与2002年6月20日,黑龙江鸡西煤矿大爆炸,死亡115人的悲剧相似。在这次瓦斯爆炸之前,井下的工人瓦斯监测员向煤矿领导多次发出瓦斯浓度 超标的警报,但这些领导就是不理!

这是儿童都能理解的道理:如果工人有集体力量,如果瓦斯监测员向井下有组织的工人同伴发出警报,工人们就会撤离矿井,大量的悲剧就会避免;如果有组织的工人 有法定的权利在面临危险时拒绝下井,而且他们不会因为这种拒绝而被解雇,他们就不会如此地残遭屠杀。这种紧急的、生死悠关的问题,工人不组织 起来,单个的人能抗拒得了吗?即使政府如上帝般仁慈,它远在天边,管的了吗?此时此刻,工人们是要么下井送死要么被解雇,他还能像温总理说的那样,给政府领导写信打电话吗?

矿难如此频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煤矿工人的素质问题。他们中的多数缺乏安全生产的经验,没有经过充分的,甚至完全没有经过安全生产培训。为什么?因为矿下工 作风险高、劳动强度大、待遇低、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险等,所以工人流动性强。也就是说,工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里导致著另一个恶性循环:工人流动性 强、缺乏经验和安全生产知识导致煤矿事故频繁,频繁的事故更加据了工人的流动性,使安全生产培训更困难。这是工人必须要有真正的工会组织的另一个重 要原因。因为,只有工人有集体力量,他们才能提高自己的地位,才能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煤矿工人队伍才能有基本的稳定,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才能有效地进行。

十个以上的工人在一起,其中总是有那么几个爱读报刊听广播,爱思考议论问题的「机灵鬼」,也总是有一、两个深沉稳重、能为弟兄们作主、爱打抱不平的「老大 哥」。如果工人有了经过选举其领导的组织和参入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在井下,这「机灵鬼」和「老大哥」多半会被工人们指定负责安全监督工作。「机灵鬼」的 聪明才智有了发挥和展示的正经场合,他就会自己去学习研究那些安全生产的知识,并会在井下,在澡堂里,在餐桌上和熄灯前的大卧房里,口干舌燥地给其他工人 讲解;「老大哥」也就能在井下名正言顺地帮助那憨头憨脑、容易出错的老实人,看管住那毛手毛脚、什么都不在乎、容易闯祸的冒失鬼。也就是说,由於生死相 关,组织起来了的工人就可以在井上井下进行安全生产的自我培训和自我监督。这是现场的培训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监督,它自然会大大减少诸如矿井下吸菸、 违章拆卸矿灯、瓦斯超标时电焊等事故苗头。而且,井下的工人还能因此盯住那些责任重大,但却经常因疲惫和不认真而怠忽职守的瓦斯监测员。不难理解,有一个 这样稳定的、能自我培训和监督、并为矿山老板不得不尊重的矿工队伍,会减少多少事故!而这些,是再完备的安全设备也不能取代的。

我们已经说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的无效。且不谈腐败,这个政府机构人员少,在山西、陕西、河北、河南等煤炭生产的大省里,有不少拥有几百上千的大 小煤矿煤窑的县,这些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常只有数名官员,其中还有不少是兼职的。他们中还有不少人是领导干部的亲戚朋友,在这里是为了捧著一个公务 员的铁饭碗,完全没有专业知识。当然,这里也有认真负责的人,但,他们,包括这个所谓的安全监督管理局本身,却属於一个却什么权力也没有的空架子。他们在 整个的企业的决策过程和经营管理之外,没有任何的人事权和财权,更不是象公安局、工商管理局和税务局那样,他们完全没有司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对矿山的安 全生产,他们能「管理」什么,能「监督」什么呢?对煤矿领导和矿主,他们没有基本的权威和威慑力,谁的级别都比他们高,后台都比他们硬,都可以蔑视他们、 烦他们。出了事,就像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瓦斯爆炸,148人死亡的事故发生以后,三名安全生产监督局的成员被处分一样,他们还会是政府官员的替罪羊。

在很多矿难发生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员已经对有关煤矿发出了警告或停产整顿的命令,甚至给矿井贴上了封条锁上了铁炼,但,那些矿主和矿山领导完全 将这些警告和命名当耳边风,他们甚至撕下了封条砸开了锁继续生产。如果这些监管员能以组织起来了的工人作自己的后盾,如果他不只是向煤矿老板,而且也同时 向组织起来了的矿工们发出可能发生事故的警告,工人能根据他的警告而拒绝下井或能迅速地撤出矿井,他的作用就会大得多。他具有这样合法的对工人的号召力, 老板也将不得不尊重他。

工人参入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关键有两条。一个是政府要有明确的法令,这个法令不仅应该具体地规定工人安全监督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范围,而且要规 定,当煤矿的安全生产不能保障时,工人有权利拒绝下井,任何一位工人不能因为这种拒绝而被解雇;另一个是工人安全监督的组织的领导必须真正是由工人选举产生的。如果有这两条,这个组织使用什么名称就不重要了。基於中国目前的现实,它可以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煤矿的基层组织,并和全总的县、市、省级工会建立密 切的联系。坚持真正的民主选举在这里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抽象的民主原则,而是关系到工人的认可,最基层的安全监督组织的权威和效率这些具体的问题。而 且,能保证这个组织因周期性的选举而使矿工们能监督其负责人,并在竟选的辩论过程中讨论和普及安全知识,保持工人组织持续性的活力。这样,煤矿安全生产的 管理和监督就不会再是什么「贯彻紧急通知」的「刮风」,而会有来自矿井内部的、持续的动力,选举过程也就是安全生产的教育的过程。

在这里,我们不难理解,允许煤矿工人成立自己的组织并参入煤矿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前几年鼓吹的两件事相吻合:一个是推动基层工会的民 主选举,另一个是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中建立工会。因此,它不但不是什么威胁,而且会为这个工会的真正改革提供一个契机,也会为全总根本地 改变自己的形象,提供一次重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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