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卷钱跑了,农民工怎麽办?——66人被欠工资案

2007年01月28日

案情介绍:

——66人被欠工资

耿士京、王旭红等66名农民工大部分是来自河北曲阳县的农民, 2005年4月,经人介绍,他们来到了北京市某区的训练中心建筑工程工地打工,用人单位是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耿士京等人和大多数外出打工的人一样,并没有直接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联系,而是与工地负责人刘运福谈好了做多少工、每天给大工多少钱、小工多少钱、吃饭住宿如何解决以及干完后什麽时候给钱,耿士京这些人对刘运福答应他们的条件还比较满意,就这样到工地干活了,当时只有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约定的是,由四川布衆达公司每月给农民工支付生活费,可干开活以后,他们从来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生活费。这些农民工就跟著耿士京一起去问刘运福,刘运福对耿士京说:“我们也是从别人手里分包来的,总承包方是北京某建设集团,他们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分钱啊,我们哪有钱给你们。这样吧,你先给他们把生活费垫上点,等工程都完工了一块儿给你们结算吧。”刘运福既然这样说了,耿士京只好答应,再说这些人大部分在外打工都是靠著自己的,只好先垫著了。

工程主体很快就干完了,农民工向用人单位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工钱,当他们找到刘运福时,刘运福仍然说,“我们上头的总承包方北京某建设集团也没有给我们结算,公司现在也没钱,没法给你们结算工钱。你们要是著急用钱,那你们直接去找北京某建设集团好了。”听刘运福这麽说,这些人都著急了,“干活儿以前说的好好的,说一干完就给钱,可现在倒好,干完活儿了,你们是不是想赖帐,不给我们钱啊?”工友们大声嚷嚷著。看到这个局面,刘运福担心闹出什麽事,赶紧向他们解释,说的确是上面总承包方没有给钱,要是给了钱,肯定要先给农民工结算呀。听到他这样说,耿士京他们也没有办法,他们不想这麽拖下去,干脆自己去找北京某建设集团要钱去。

北京某建设集团在工地上设有办公室和负责人,这68个农民工知道耿士京常出来打工,见过些世面,就选他和其他几个人去办公室找负责人谈他们的工钱。当耿士京他们找到北京某建设集团在工地的负责人张华后,耿士京把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干完活儿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和他说了,希望北京某建设集团能早点把钱给下面的承包方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这样他们农民工也好早点拿到钱。张华却有点不耐烦的说:“你们先回去吧,我们会尽快考虑的。”一听他这麽往外推,耿士京和几个老乡知道事情有点难办了,他们也不知道是不是两家公司之间有什麽矛盾,可他们之间要是结不了钱,自己就没法拿到工钱啊。耿士京一看张华已经坐在办公桌前写什麽东西了,根本不理他们,几个人只好先出来。商量了一番后,决定还是要让北京某建设集团早点算钱,他们又找了几次张华,最后,在2005年8月下旬,北京某建设集团总算将款付给了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听到钱已经给了布衆达公司,耿士京等人高兴的赶紧去找刘运福,可刘运福又找著理由了,说:“钱是给了,不过是由北京某建设集团把钱转帐到公司的帐上的,现在钱还没法从银行取出来,要有会计核对、老板签字以后才能取钱,你们再等等吧。”这些高兴而来的农民工只好又一次无功而返了。

等待著,催促著,然后又是等待。总算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次三番的向刘运福要工钱,他终於在8月27日答应了在8月29日发工资。两天的时间一晃过去了,到了8月29日一大早,耿士京和其他工友早早等在刘运福办公室的门口,可是等了有两个多小时了,也没见著人。这是怎麽回事?农民工越等越担心,人也越来越多,聚在一起议论著。看到工地上围了一大群人,四川布衆达公司的一个自称姓吴的经理过来说,“你们是在等著刘运福吗?别等了,他跑了。”一听到刘运福跑了,人群中立刻喧哗了起来。耿士京等人就向这个吴经理要他们的工钱。可吴经理说:“你们要钱别找我,我可什麽都不知道。刘运福是工地的负责人,你们又是跟著刘运福来干活的,现在他跑了,还冒领了公司一大笔钱,我们还找他呢。现在刘运福要是不出面,公司就没法给你们发放工资。你们要麽就去找刘运福,让他们出面结算清楚,我们立刻就能给钱;要不你们就去告状去,现在公司是一分钱都不会发。”

——自己艰难维权

刘运福已经跑了,这个大的北京城去哪里找他?再说他还不一定就在北京。耿士京这66个农民工无奈之下,只好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他们向监察工作人员把自己的遭遇说了之后,工作人员说,“你们在这里干活儿的那个工地完工了吗?”耿士京说:“完工了。”“工程都已经结束了,那就不归我们这里管了,你们去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的某区投诉吧。”那个工作人员说。

农民工听监察人员这麽说,只好又跑到了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四川布衆达公司拖欠66名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监察人员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工程工地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来处理,让他们还是到原来的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这可把农民工都弄糊涂了,到底是哪里该管啊?他们只是听监察人员这麽推来推去,可并没有看到相关法律到底是怎麽规定的,只好这样一趟一趟的来回跑,这样跑了几趟没有任何结果。

——援助律师调解拿工资

正当耿士京等66个农民工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在2005年9月9日偶然从报纸上看到在北京市丰台区刚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消息,这可真像是“及时雨”啊。他们打了电话问清地址后,立刻就赶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接待律师了解了基本案件情况后,认爲他们这66个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属於援助范围,请示了工作站佟主任后,决定爲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爲了尽快给他们要回工资,在让耿士京等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工作站指派的主办律师立刻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查询用人单位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有关资讯。经过查询后得知: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其注册地是在四川,但在北京建委有备案,援助律师记下了备案的相关资讯,准备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时用。

66名农民工的委托手续和相关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援助律师又连夜加班给他们准备了每人一份仲裁申诉书,第二天就到了被诉公司经营所在地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待的工作人员听了律师讲完情况后,根本不同意受理,认爲被诉的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是四川某市,让农民工到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听到工作人员一点都不松口的这样说,律师也著急了:“同志,他们60多人到北京来打工,干了这麽长时间的活儿,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拿到,别说工资了,就连吃饭、住宿都得自己花钱。现在要是还让他们到千里之外的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他们哪有钱去啊?对他们农民工来说,这也太不现实了,再说,就是去仲裁了,也没法执行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是本区,爲什麽发生了劳动争议不能在这里申请仲裁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总不能以自己方便来考虑吧。”看到律师这麽坚持,工作人员只好说:“那你们先等等,我得向领导请示一下再通知你们,你们回去等通知吧。”

第二天,律师又到仲裁委员会询问案件是否受理,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受理该案件,但是不能按一个案件来处理,而是每个人一个案子,也就是说要立66个案件,而且每个案件都必须缴纳300元的受理费和处理费,一共要缴纳19800元。听到这个消息,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感到非常失望,说:“我们要是有这麽多钱,就不来劳动局了。”援助律师认爲农民工目前生活和生存都已经成了问题, 根本无力缴纳仲裁费,尤其是按照每人一个案子来算,这的确是一笔他们承受不了的费用。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缓交仲裁费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个农民工的家庭贫困证明。但是,仲裁委员会经过研究决定后却不允许缓交仲裁费。这66个农民工食宿费已经没有著落了,甚至个别农民工想回家都要和别人先借点路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怎麽可能交的起这2万多元的仲裁费?

援助律师拿不定是否该撤回申诉,就将办案的情况及时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佟主任做了详细汇报。佟主任立刻召集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分析,经研究决定暂时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的方案,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争取让66个农民工尽早拿到工资。

2005年10月10日上午,援助律师找到了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吴总经理,希望能和他协商解决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问题。吴总经理说:“耿士京这些民工的钱不是我们想赖帐,是其中的关系太复杂,有些情况你们律师可能都不了解。耿士京这些人干的活儿是北京市某区的训练中心工程,在名义上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某区的政府部门,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建设集团,劳务分包单位是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这都是合同上写的表面东西,实际上是一个叫陈爲红的人以北京某建设集团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然后转包给了一个叫刘运福的人,刘运福就以我们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这个人你们应该比较了解吧,耿士京这些人就是跟著刘运福干活儿的。在工程快竣工的时候,刘运福算了算,觉得自己揽下的这个工程没什麽油水可赚,而且发包人那里他还得忙著应付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还有农民工和他要工资啊,刘运福就在2005年8月末卷了一部分工程款逃跑了。现在发包人陈爲红仍然扣押著刘运福的59000元工程款没给他。”

听到吴总经理这麽说,援助律师才知道这个工程从表面上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上却全是包工头在一手操纵。援助律师就说:“对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吴总经理应该也比较熟悉吧。法律规定了工程是不能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更不能承包给包工头这样的个人。虽然现在陈爲红和刘运福实际承包和转包了这个工程,可现在农民工要不到工资,我们只能找合同上的合法承包单位,你们既然让刘运福以公司的名义来承包工程,也应该对刘运福在承包工程中的行爲负责任。”

一听律师这麽说,吴总经理却说,刘运福虽然是以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但根本就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公司也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不过,这件事不管怎麽说也把四川布衆达公司牵扯进来了,他作爲总经理愿意和律师一同找陈爲红要回59000元的工程款发给农民工。

说去就去,当天下午,援助律师与吴总经理好不容易在某区的一家企业找到了工程的总承包人陈爲红。当著吴总经理的面,援助律师与陈爲红协商先用这59000元工程款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事,陈爲红却并不同意。他说:“我这活的确是包给刘运福了,当时他就是用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这个我承认。到现在我还扣著刘运福59000元的工程款,他没给我交工,我当然要留著。不过这钱我现在还不能给民工发,我和他们这些人没关系,他们怎麽干的活、干了多少活、当时是怎麽和刘运福商量的工钱,这个我都不清楚。除非刘运福回来,咱们当面对质,有一是一,我把这里扣的59000元和剩下的工程款都给刘运福结清了,你就让这些民工找刘运福要钱去就得了。”要是按照他这麽说,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是无论如何要不回钱了,他们去哪里找刘运福呢?

律师反复向陈爲红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包工头是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的,即使事实上是刘运福承包了工程,他在法律关系上也并没有任何地位。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承认他们同意刘运福借用自己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陈爲红就是将工程转包给了刘运福个人,这是无效的转包合同,刘运福卷钱跑了,农民工当然要和陈爲红要钱了。

听到律师这麽说,陈爲红嚷嚷说:“谁说我这工程是无效的?我们这合同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手续都齐全,你凭什麽说无效?!承包合同上有四川布衆达公司的盖章,这总不是我们自己私刻的吧,我给刘运福的各种款项都是通过布衆达公司的帐户通过支票的方式付的。布衆达公司敢说不知道帐户上这些来往的钱吗?”听到他这麽说,律师也很诧异,这究竟是怎麽回事?回头看吴总经理,他把陈爲红拉到一边去不知道说什麽,两人好像在争论。过了一会儿,吴总经理当著律师的面说,让陈爲红将工程款先和他们布衆达公司结清了,和刘运福的事情以后再说。看来四川布衆达公司在这个工程里面并不是什麽吴总经理说的那样,大概他们让刘运福借用自己的名义承包合同,要和刘运福分一些利润的。

陈爲红又说,现在之所以不能把扣的59000元工程款给农民工抵工资,是因爲当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扣总工程款500000的百分之五质量保证金,就是25000元,刘运福在施工过程损坏了模板等工具将近30000元。他要是不出面,工程款是没法结的。陈爲红还口口声声的说,他们承包工程都是合法的,手续都是全的,就是该工程没有开工证也是建设单位的错儿,和他陈爲红没有关系。刘运福不来,他是无论如何不会把工程款付给四川布衆达公司的,更不会给农民工。

原本以爲就是刘运福从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把活承包下来,找了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来干活儿。现在才发现中间还有这麽复杂的关系。经过详细的了解以后,援助律师才知道,在陈爲红付给刘运福款项时,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扣押了30000元抵押金。如果是这样,最好能先从布衆达公司这里把农民工的工资要来。

2005年10月11日中午,援助律师再次来到四川布衆达公司找吴总经理,要求布衆达公司先将30000元的扣押款尽快支付给农民工。吴总经理却拿出了很多单据,对律师说:“公司里的确是扣了刘运福30000元,可刘运福跑的时候就带走了70000元,爲了找他我们也花费了大概有2000多块钱,这里都有凭证。还有,‘十一’前刘运福手下的一名班长借走了7000块钱,我们现在只剩下20000元了。”即使是只有20000元,能先给农民工发到手里也好是好的,而且,调解达成的协定也可以作爲证据证明耿士京等人与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备将来诉讼之用。经过律师做工作,吴总经理最后终於同意将这20000元作爲农民工的工资先支付给这66个民工的代表。直到当天下午5点多,援助律师和农民工代表终於将20000元工资拿到手中。

第二天,按照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数额比例,援助律师将这20000元工资及时发放到了仍然在京的每个农民工手里。由於部分农民工已经回老家或是到其他城市打工,无法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领工资,到2005年12月7日,工作站还爲农民工保管著4500元的工资,2006年过完年后,援助律师又和每一个没有拿到钱的农民工联系,让其尽快来领钱。

——维权诉讼

律师花费了很大功夫才通过调解拿到这20000元工资款,剩下的部分陈爲红压根就不愿意给,而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认爲自己没责任再支付了,也不愿意给。看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援助律师决定将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建设集团作爲共同被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可耿士京却和律师说,现在工地上早已经不见了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牌子,换成了四川华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牌子,办公室电话、对外宣传简介等等都和布衆达公司的一模一样,就连前几日还在四川布衆达公司的吴总经理现在的工作单位也变成了四川华特公司。援助律师就按照原来布衆达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对方说自己是华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四川布衆达公司现在的情况,那个华特公司的人却说从来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匆匆就挂了电话。

由於四川布衆达公司的注册地是在四川,现在也没法查询该公司是不是登出了,与华特公司有什麽关系。如果将四川布衆达公司列爲被告,将来找不到公司去哪里执行?可如果列华特公司爲被告,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耿士京等66个民工与华特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两家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可要是起诉的话,空口无凭是无法说服法官的。无奈,援助律师只能选择仍然起诉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16日将四川布衆达公司与北京某建设集团作爲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如果能让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即使找不到四川布衆达公司,仍然可以执行北京某建设集团。

2005年11月25日,某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通知律师,本案将於12月7日开庭。庭审中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向法庭出示了劳务分包合同、与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结算票据等证据,并否认了非法分包行爲,但承认了该工程根本没有开工证。被告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吴经理出席了法庭。他在法庭上说,四川布衆达公司已经解散了,他现在只是做一些公司帐目的清算工作。而且还说,拖欠工资是由於刘运福逃跑造成的,耿士京等人应该去找刘运福,而不是找四川布衆达公司。

2005年12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农民工劳务费,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对未付清的3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被告方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设集团均未提起上诉,但判决生效后也没有主动履行。援助律师在200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在1月18日与执行法官一同去给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希望能够尽快给耿士京等人拿回工资,否则他们在北京吃住都要负担不起了。2006年1月26日,法官通知律师和耿士京等人,被执行人北京某建设集团已经将32000元汇入了法院的帐户,并在第二天让律师和当事人先取出了9000元给最困难的一部分人。2006年2月7日,在工作站的办公室里,援助律师给兴高采烈的农民工一一分发了33000元的执行款;2月9日,又领到了22700元的工资款;2月22日,北京某建设集团的吴经理与耿士京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当天一次性支付了25000元工资。至此,本案最终通过律师调解拿回了20000元,诉讼执行拿回了32249.61元,执行和解拿回了25000元,余下的部分已经委托四川巴中法院执行完毕。耿士京等66名农民工终於可以拿著自己辛苦挣来的工钱回家了。
 

法律分析:

一、保护农民工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落实到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有效的帮助农民工维权。

目前,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相当重视,出台了不少保障农民工权利的政策性文件。但是,这种政策性文件常常不能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让“保护农民工”难以从号召变爲现实。

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於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随后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於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9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也在2003年发布了《关於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底发布了《司法部、建设部关於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於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最近的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发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更是不可胜数。

但从律师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当律师和劳动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有关爲农民工追讨工资或要求工伤赔偿时,这些政策性文件却很难落实。

例如,北京市关於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於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发生拖欠工资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於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也有明确表示,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爲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耿士京等66人被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法院就依据最高院的解释,判决用人单位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66 名农民工劳务费,总承包单位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32000元工程款的范围内中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余的80000余元的劳务费都没有任何责任。但是,由於申请执行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分困难,所以该判决确认的80000余元劳务费可能很难实现。

二、在农民工案件办理中,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是取证的好办法。

爲了能及时拿到农民工的血汗钱,调解和仲裁、诉讼的方式可以同时运用。尽量通过快捷方式、调解手段来解决农民工案件,能够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农民工因爲本身知识、技能的限制,就业途径非常不正规。爲了能在都市中挣点钱,他们常常干著劳动强度大、不需要太多技能和技术的工作。而从事这种工作,无论是农民工本身,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太可能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这种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导致农民工比起其他劳动者而言,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权利被侵害后,他们想维护自己的权利,碰到的首要难题就是证据不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包工头当初约定的工资待遇等等,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让他们根本无法享受法律提供的维权途径。

除了证据方面的障碍外,农民工想要讨回工资,还要不停的奔波於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漫长的时间让本已生活窘迫的农民工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的成本。从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援助律师会首先考虑快捷方式和调解的手段来解决案件。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农民工连夜准备好了每人一份的仲裁申诉书,申请减免仲裁费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仲裁这种方式对於这66个农民工来说,就是不可能的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决定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爲农民工要回工资。尽管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在和用人单位、包工头等之间的交涉中,律师不仅先爲农民工拿回了20000元的工资,还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爲农民工在以后的诉讼中取得了宝贵的证据。

我们认爲,即使是已经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也不能放弃调解的可能。当律师初次去找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时,对方常常并不是完全拒绝给农民工工资,而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以工人干活儿造成了损失爲由扣钱。如果谈判不成或者对方能给的工资数额太少,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后,用人单位有时候会主动请求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力争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回农民工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向律师表示和解的意思,律师也可以主动向其说明通过法律途径的利弊,促使其选择和解。

用调解的方式讨回农民工工资,不仅时间短,而且一般不会有执行的问题,常常会按照约定给农民工支付工资,这对农民工是非常有利的。从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弊处是很有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只能拿回被拖欠的工资额。从农民工的实际考虑,这点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三、用人单位被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后,劳动者该去找谁要工资?

在本案中,耿士京等66人在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干活儿,与该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刘运福说好了工钱、工期等等内容。可是当援助律师准备起诉该公司拖欠耿士京等人工资的时候,却发现该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上挂出了四川华特公司的牌子,除了牌子之外,什麽都没变,工作人员、办公室电话、对外宣传简介等等都和布衆达公司的一模一样。援助律师就按照原来布衆达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对方说自己是华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四川布衆达公司现在的情况,那个华特公司的人却说从来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匆匆就挂了电话。

如果布衆达公司已经变更了,就应当以变更后的四川华特公司作爲被告,只要查到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就可以了。不过由於四川布衆达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是在四川,查询有些困难。但假如布衆达公司被工商部门撤销了,那劳动者应该向谁要工资?

如果公司解散或者因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産、编制资産负债表和财産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産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産,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如果宣告破産了,也要先经过清算,并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産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提出破産财産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産财産优先拨付破産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産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産企业所欠税款;(三)破産债权。破産财産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四川布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解散、破産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未了的债权债务了结。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如果能够贯彻到位,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有保障的,但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

如果布衆达公司并没有经过清算或者清算时没有通知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布衆达公司是在四川登记的,即使该公司并没有通知耿士京等66个被拖欠工资的民工,登记机关也未必知道,更不可能对公司进行处罚。

而现在的状况是,工商部门发现公司有违法经营的情况时,直接就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可并没有经过清算。公司的负责人完全可以将已经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换一个名称重新登记、另行开张。劳动者即使是知道两家公司原本是“一家人”,在法庭上也是不能向新公司主张自己的工资债权。就比如在本案中,四川华特公司和布衆达公司的办公地址、对外宣传内容、工作人员等等完全一致,可起诉华特公司就是不适格的,并没有哪项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拖欠了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遇到这样的困境,劳动者就毫无办法了。公司虽然没有经过清算,可是已经终结了,对一个已经“死亡”的公司起诉毫无意义,尽管这个公司可能还在继续经营著,或者改头换面重新开张。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仅仅是公司有意规避法律的问题,而是制度环节上的缺陷让公司可以轻松的逃脱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於非法经营的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在吊销其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强制性令其清算,了却了债券债务后再予以吊销。

如果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合伙人或投资的个人要求其支付工资。不过劳动者应当注意的是,这个债权请求权必须在5年内行使,超过5年法律就不再保护了。
2007-1-7  中国务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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