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印
  • 轉寄

各項研究報告

研究報告《終結“法外運行”的雇傭關係 —— 論《勞動合同法》對工會角色的定位》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在頒佈前後,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曾經引起學術界的激烈爭論。本報告以《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為視角,對我國中小私營企業雇傭關係“法外運行”的狀態加以剖析,並提出改變這種狀態的惟一途徑是在企業層面建立真正的集體談判制度。本報告認為,《勞動合同法》賦予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勞動合同方面更多的職責和權利,這已經超出了工會本應作為工人的代表,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的角色定位。因此,要建立以集體談判為核心的企業雇傭關係調整機制,工會必須轉變其維權角色和維權模式。

研究報告《 從“狀告無門”到“欲加之罪” --- 對工人集體行動演變過程的分析 》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與政策性破產過程中,由於缺少工人的參與和公正的政策,引發了“勞權爭議”。由於這類特殊的爭議不能通過信訪、仲裁和訴訟等公力救濟途徑得到解決,迫使工人採取集體行動進行自力救濟。本報告以中國勞工通訊的“勞工權益公益訴訟”項目所援助的個案為基礎,以國有企業改制和政策性破產為視角,以此項“改革”所引發的勞權爭議及工人追討權利的過程為主線,描述在現有制度下這類爭議演變成工人集體行動的過程,並嘗試探討這個過程發生和發展的真實原因。

研究報告《公力救濟在勞工維權過程中的異化:對三起工傷(職業病)索賠案的分析》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該法規定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勞動爭議實行“終局仲裁”,以解決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時間過長,程序過於繁瑣的問題。本報告以中國勞工通訊曾經提供過法律援助的三個工傷(職業病)索賠個案為例,對我國現行勞動權益的公力救濟程序進行了分析。

集體合同制度是調整勞資關系的必然選擇

中國勞工權益保障研究系列報告之十

《集體合同制度是調整勞資關系的必然選擇》

2007年9月

集體合同制度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在中國企業推行,目前,各級立法機構已經為這一制度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法律與政策“平台”。現在,中國工會和工人需要的是如何在這個法律與政策的“平台”上邁出第一步,開創一個真正可以與資方對等協商(談判)的局面,將工人關心的問題轉變為有法律約束力的集體合同條款。中國勞工通訊認為,企業社會責任(CSR)及生產守則運動經多年實踐已經走入僵局,如果能夠在企業內建立真正的集體合同制度,對內可以使之成為企業勞資關系的主要調整手段,從根本上實現勞工權利的保障;對外則可以使CSR運動獲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根據以上思路,本報告概括性地介紹了中國集體合同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探討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以集體合同保障中國工人權益的意義。

 

報告的各版本可在下列網站中獲得:

簡體Word版

繁體Word版

簡體Pdf版

繁體Pdf版

 

 

集體合同制度是調整勞資關係的必然選擇 簡介

集體合同制度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在中國企業推行,目前,各級立法機構已經為這一制度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法律與政策“平臺”。現在,中國工 . . .

最新研究報告發佈-中國工人運動觀察2005-2006

中國工人運動觀察報告(2005-2006)

    2005-2006年間,中國社會呈現給世人的是一幕幕複雜的場景:在中國共產黨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

[最新報告]“以人為本”?:煤礦礦難遺屬談話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