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與歐盟人權對話會議上的發言
中國勞工通訊 蔡崇國
和上屆政府比較,以溫家寶為總理的新政府重視維護勞工的權益。從整頓煤礦安全生產到實現農民工的平等待遇,中國政府近年來頒佈了一系列改善就業和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的專項政策。特別是為保障農民工的權益,政府提出了包括反對對農民工的歧視,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等一系列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和其他的保護勞工的國家法律,卻很難在企業裏得到執行,它們經常在企業和礦山的大門口遇到由官商一體構成的保護雇主的“屏障”。這是中國目前的勞工利益保障的主要問題。這就使我們看到這樣一種現象:一方面,有關勞動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在越來越多,越來越完善,另一方面,勞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得不到改善甚至在惡化。這裏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內部的勞資力量的對比沒有最基本的平衡,是企業的職工,當然包括農民工,沒有真正的集體談判和組織自己的工會等最基本的權利。沒有勞工的集體力量的監督和抗爭,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決定就很難被尊重和執行。
在此,我們將從中國的政治和法律的現實出發,提出如何切實地在企業改變勞資力量對比失衡的具體方法,如何推行集體談判機制,將勞動合同的談判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履行結合起來,以改變法律和政府保護勞工權益的行政法規得不到執行的問題。
我們要看到,二十多年的經濟改革使中國的經濟與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城市,一方面,是私人和外資,合資企業的迅速增加,大量的國營企業被地方官僚和私人資本以黑箱作業的方式改造為私有性質的民間企業。據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複在2007年1月31日宣佈,到2006年底,全國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達497.7萬戶,私營經濟佔GDP的65%左右。另一方面,國家已從剩下的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退出,這些“國有企業”和私人企業一樣,其領導可以自行決定工人的勞動條件和實際的收入,自行招聘和解雇工人,它們已經變成以追求最大的利潤為目的的經濟實體。中國社會自1949年以後曾一度消失的勞資雙方在利益上的尖銳對立,又一次在結構上重新形成。
在這種利益衝突的力量對比上,中國當代企業主和企業管理者,不但有資 本的力量,而且和公共權力及受這個權力控制的大眾傳媒緊密結合,故特別強 大。而與之發生利益衝突的另一方,卻是兩手空空的單個勞工。在這種力量對比極不平衡的利益衝突中,中國的勞工階層幾乎沒有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社會經濟結構的重大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力量對比的嚴重不平衡,是中國勞工工作和生活條件惡化,社會矛盾日益加劇的根本原因。這種勞工社會地位低下,沒有基本的權利的狀況沒有改變,執行國家保護勞工的法律和政府相關的行政命令,就只能依賴企業主和企業領導、地方政府領導人的道德意志和執法決心。而歷史和現實早已證明,依賴道德意志解決利益衝突是靠不住的。而且,腐敗現象的普遍發展,教育、衛生等公共領域的全面的商業化,加深了中國社會的道德危機。而地方政府負責人最關注的,是盡可能多地吸引外資,提高經濟增長率。在這種條件下,將勞工權益的保障和法律的執行建立在企業主的善良意願的基礎上,更是幻想。
事實正是如此。以政府總理溫家寶親自敦促處理的工資被拖欠和煤礦事故這兩個問題為例。2003年底,中國總理溫家寶會見了工資被拖欠的民工熊德明,親自過問全國範圍的工資的拖欠問題。很多的縣市還成立了名為“拖欠辦”的專門辦公室。他數次下到煤礦礦井,向全國表達政府解決威脅數百萬煤礦工人生命的安全生產問題得決心,全國的縣級政府及一些鄉鎮級政府,都設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據官方透露,幾年來,中共黨和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對煤礦安全生產問題的批示多達上百次。
但是,據官方2006年初的統計,2005年被拖欠的工資總額與2004年一樣,都是1000億元。也就是說,在被政府確定為工作重點的一年以後,工資被拖欠問題沒有絲毫的改善。之後,官方沒有再公佈被拖欠的工資總額,但我們卻看到了工人爬上高樓和吊車,以自殺相威脅來追討被拖欠的工資的大量報道。湖北的互聯網2006年7月發表了一個統計數據,從2006年6月1日到7月15日,武漢的消防隊員為救助企圖跳樓自殺者出動了44次,這些企圖自殺者中的百分之七十的為工資被拖欠的工人。
中國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嚴厲整治的效果也十分有限。確實,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佈的數據,和前一年比較,2006年煤礦事故的死亡人數有所減少,但,同時,政府也承認,煤礦事故被隱瞞的現象正迅速增加。尤其是,去年冬天以來,煤礦事故又見一次頻發的高潮,2007年三月的死亡人數較之二月,劇增了100%以上。中國有三、四萬個合法和非法的個體小型煤礦,中國新聞週刊2007年2月2日的一篇報道中引述了一位熟悉煤礦行業的人士的話,他說,每個小型個體煤礦一年有一兩個礦工死亡是很正常的。
儘管中國政府關注勞工的權益,制定了越來越多的相關政策,但,企業的勞資關係卻日趨緊張。2005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為31400件,比上年增加了20.5%。2006年4月,國務院研究室發佈了《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根據這個報告,只有47.78%的農民工能按時領取工資,每天工作八小時的只佔13.70%,70%以上的農民工沒有社會保險,79.8%的女工沒有帶薪產假。特別是,近年來,因國有企業改制的黑箱作業、強迫買斷工齡,失業補償金或退休金低,以及企業改制,也就是私有化後因工資低,勞動時間長等引起的工人罷工、示威遊行、靜坐堵公路鐵路的群體事件在持續。據統計,2004年,在全國範圍內,有百人以上參入的群體事件有七萬餘起,2005年達八萬七千餘起。2006年12月8日,“新華網”發佈的一篇文章承認,“重大群體性事件接連發生,涉及面越來越廣;……暴力對抗程度明顯增強,處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釀成流血事件”。據專家統計,在這些群體事件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農民的維權抗爭,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是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工人的抗爭。這些抗爭有時有成千上萬的工人加入。如,為抗議被無理解雇或為提高買斷工齡的補償金,2005年8月重慶特殊鋼鐵長有數千工人堵路情願,2005年11月四家國有建築公司的數千名職工上街遊行,2005年11月29日,數千被解雇的工人封鎖了勝利油田管理局的辦公大樓;2006年2月山東菏澤紡織廠上千名工人為增加工資而罷工;2005年7月大連開發區更有三萬多工人罷工要求增加工資。
過去,工人集體維權行動的參與者有兩類:一類是以失業下崗工人為主體的城鎮工人;一類是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多數城鎮的在職工人因懼怕解雇而不敢參入集體維權行動。近年來,這些在職工人也開始了組織罷工爭取自身權益的集體行動。這是由於國企改制完成後,企業內城鎮工人的工資待遇正與“農民工”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趨同,他們抗爭的原因和農民工幾乎一樣,都是要求提高工資和減少工作時間等。所不同的是,城鎮工人往往同時爭取養老,醫療等社保待遇,而“民工”們則由於受到戶籍歧視的影響,提出這類要求的還不多。
在這些頻繁發生安全事故的礦山,拖欠工資及工人以罷工遊行的手段進行抗爭的企業,或者是沒有工會,或者有工會,但工會的領導人是企業主或政府指定而沒有任何保護工人權益的行動。這樣,在平時,企業領導和雇主沒有來自企業內部的有組織的工人的壓力,公開地違反勞動法和政府關於企業改制,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直至導致煤礦爆炸和其他的安全事故。在其他的企業,工人沒有集體談判的權利和力量,在開始只能是忍耐,最後,日常的不滿和忍耐積累成爆發性的憤怒,轉化為突發的,常常是十分激烈的集體行動。而且,在這些行動中,工人十分清楚,由於雇主對他們的蔑視和沒有真正的集體談判的機制,問題不可能在企業內解決,只有這種突發的集體行動將他們的問題暴露到企業之外,使之變成超出企業範圍,影響社會的事件,才可能引發民眾、輿論的關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在這種外力的介入下,他們的訴求才有可能得到最低限度的滿足。而且,這些工人也通常知道地方政府的壓制和他們所冒的風險,可能付出的代價。因此,這些集體行動通常是工人幾乎是無法生存下去時發生的。
上述可見,要解決工資拖欠,防止煤礦安全事故等最基本的涉及勞工權益的問題,要減少並及時地解決工人集體的抗爭行動,最重要和最迫切的,並不是制定新的法律,不是政府不斷地發佈新的政策文件,而是在企業內部和整個社會的結構上,改變勞資力量對比的不平衡,應該使工人有自己的組織的力量,使他們有合法的罷工的權利,使他們有自己的出版物、有大批的尊重、理解支持他們的知識分子、記者、作家和律師。這樣,他們才會在企業內部、在社會上,成為有影響、有尊嚴的群體。也這樣,雇主在日常的企業管理和生產的組織過程中,不得不尊重工人的權益,懼怕因其違法或不執行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時,會遇到工人有組織的抗爭。同時,要在工人能推出自己的代表的基礎上,在企業內部和同行業的企業之間建立起勞資集體談判的機制,這樣,工人的不滿和具體的利益要求才能得到及時地表達和滿足。一些要求即使不能滿足,它也會因為談判過程中的溝通而不至於激化矛盾,不至於會演變集體衝突而威脅社會穩定。同時,這種集體談判也會迫使企業的經營和改制的透明化,從而可能遏制企業經營和改制過程中大量的腐敗問題。也只有這樣,企業老闆才不敢拖欠工人的工資,政府一系列關於防止工資拖欠的政策才能執行。面對企業改制過程中大量的工人權益受侵害的,政府關於規範企業改制的種種文件不能得到執行等問題,其解決辦法也在這裏。如果改制的國有企業都有工人信任的工會,如果這個工會能夠依據《工會法》代表工人從一開始就主動參與改制,就保護工人的就業,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再就業安排和社會保障等問題,與操作改制的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者進行談判,企業改制對工人權利造成的侵害就不會嚴重到今天這種地步,全國各地也不至於像今天這樣有此起彼伏的工人街頭抗爭事件。
治理煤礦安全生產的出路也在這裏。大量的私人煤礦的礦主根本不把政府的法律和政府領導人上百次批示放在眼裏,是因為監督法律執行的地方政府和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腐敗和不負責任,也尤其是因為有可以說是決定工人生死的權力,而大量的農民礦工根本沒有有組織的力量。要減少煤礦事故,中國政府和工會目前最重要和最實際工作,不是再作什麼新的法規,而是從建立工人安全生產監督組織入手,使礦工有自己的組織力量,使礦主在違反勞動法和安全生產法規使,會遭遇礦工有組織的,並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法律保護的抵抗,只有這樣,中國的煤礦安全生產問題才可能從根本上開始得到改善。
中國企業內部勞資力量對比的極度不平衡,使保護勞工的法律和政策的執行,安全依賴雇主的道德意志和企業外部的行政權力。到目前為止,政府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去使工人有自己的組織的力量,從而改變這種力量對比的不平衡,而只是企圖加強企業外部執法的行政力量。其結果,不但是這些法律政策的執行沒有改善,而且,更嚴重的,是在製造和強化中國的勞工是永遠需要同情的眼淚,永遠需要救濟,需要慈善行為的“弱勢群體”這一假像。很多人有此認為,中國的工人永遠沒有保護自己,左右自己命運的能力,一旦失去政府或雇主或社會團體的救助,他們就不能再企業,甚至不能再社會中象人一樣正常生存。這就使中國勞工似乎進入了一種“越保護越弱勢”的惡性循環,勞工越被被蔑視,他們的生存環境越惡劣。因此,要使中國現有的保護勞工權益的法律和政府政策得到執行,不是去制定新的、保障法律和政策執行的法律政策,這樣會永遠沒個完。而是使中國的勞工有力量,有尊嚴,有自己保護自己,依賴自己的力量去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落實,這就需要中國的勞工要有自己的組織的力量。有了這種組織的力量,企業內部的勞資力量的對比才有可能平衡。這不但能使勞工的地位從根本上得到改善,而且,企業和地方政府的行為也有可能理性化。他們通常只有在面對勞工可能的抗爭時,才不得不考慮勞工的利益和自己長遠的利益。有了以勞工自己的力量為基礎的勞資集體談判機制,上述的群體事件和集體街頭抗爭的事件就可能減少,激烈的程度可能減低並成為可以預計、可以管理的社會日常事務,社會和政府付出的政治、社會和財政成本會減低。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對雇主不滿的勞資衝突變成對政府不滿的政治衝突。這樣,企業內部勞資力量對比的平衡會帶來整個社會成員及社會治理的理性化。
現在最需要的不是得不到執行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條文,而是政府調整社會力量對比的具體行動。這些行動的第一步,必須是釋放被捕的工運人士並公開承諾放棄並禁止對工人運動骨幹的任何迫害。工人運動骨幹的被捕和受迫害,不僅是對國際勞工標準的侵犯和違背了基本的政治道德,而且是工人力量被削弱,中國的勞資力量對比不平衡的最重要的原因。這種迫害是資本和政治權力結合的象徵,它不只使中國各地的工人損失了自己的領袖,而且使中國工人長期生活在對資本和政治權力的雙重恐懼中,逆來順受,不敢組織起來反抗,沒有了基本的尊嚴。這種恐懼使不滿在沉默中積累,並最後常常轉化為爆炸性的憤怒和仇恨。這種迫害也使勞資衝突更難預計和解決,因為在衝突發生的前後,工人因恐懼而常常不願推選出自己的代表,資方和地方政府因此也無法及時找到真正的談判對手,以協商談判的方式堅決衝突也就更為困難,不只是工人,整個社會都會,也正在為政府對工運人士的迫害付出重大的代價。
政府只是依賴行政權力和書面的法律規定,壓制而不是依賴獨立的,有組織的工人的力量,這使它自己成為勞資衝突和社會其他衝突的直接責任者。中國政府應該改變這種被動狀況,轉變角色,使自己從勞資衝突的一方退出,由社會衝突的主角變成解決衝突的調解人和仲裁者,並幫助社會的各階層,尤其是幫助分散的、沒有組織經驗、沉默而充滿恐懼的勞工階層獨立地組織起來,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制度化、有法律保障的勞資談判和社會對話的機制。這樣,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才有了根據,它們的執行就會變成普遍的社會需要,社會各階層會因為自己的利益和權利保障的需要,因談判和對話的需要而去執行和監督執行法律規範和政府政策。這樣,政府和國家才可能具有治理社會,管理市場經濟所需要的中立的權威、公信力和效率。這才是社會穩定和諧的持久保證。
2007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