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工權益保障研究系列報告之四
《悲慘的境地與未到的救濟:
中國廣東省寶石加工業塵肺病個案報告》
2005年6月
從2003年初開始,“中國勞工通訊(CHINA LABOUR BULLETIN)”一直從事對中國勞動爭議個案的介入工作。通過這項工作,一方面,我們要向中國工人和各級工會組織推廣真正的工運理念,即,突顯工人在工會組織和工會運動中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通過具體勞動爭議案件向工人提供法律援助,恢復和增強工人對現行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心;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參與合法爭取自身權益的過程,恢復和增強工人的集體自信心。另外,通過對這些勞動爭議案件的介入,能夠有效暴露中國各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在維護工人權益方面不作為的嚴重問題,促使各地各級政府以及全社會都認識到,當中國的工會法律、勞動法律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在條文上日趨完善的時候,政府的執法角色和司法功能必須隨之強化,工會組織必須以工人代表的身份依法行動起來,使法律條文真正成為保障工人權利、維護社會公正的有效工具。尤為重要的是,通過具體的訴訟行動,使各地各級不依法作為的政府主管部門、與資方勾結收取利益欺騙工人的職業病防治部門以及不依法代表和維護工人權利的工會認識到,任由侵害勞工權益的悲劇繼續上演,任由社會的公正和公民的權利在經濟發展中被隨意踐踏而不作為,它們也將和那些無良的雇主們一樣,面臨法律的審判。
在兩年多的個案介入工作中,我們接觸了大量的勞動爭議,訪問了爭議的當事人,收集了有關這些爭議的各種資訊,包括聲像資料和文字資料;我們也為那些急需法律援助的工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援,包括,鼓勵他們通過合法的途徑申請主張權利,告知他們索賠的行政和司法程式、對工人們的請求給予法律解釋、為他們提供和聯繫內地律師、通過“中國勞工通訊”的網站向海內外公佈個案的案情,等等。在這項工作中,中國經濟發展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一直是我們關注的重點。這個報告中所涉及的7個個案,均為近年來在廣東省寶石加工業發生的塵肺病患者索賠案。雖然這些個案在中國只是冰山一角,但已經具體地揭露了中國經濟發展中勞工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現狀,也暴露了政府部門和司法部門在維護工人權益方面的缺陷。通過這個報告,我們希望分析中國工人在職業病索賠過程中遇到的障礙,並真誠地希望這個報告提出的問題能夠引起中國各級政府、各級司法部門和各級工會的重視,希望包括這個報告個案在內的所有職業病患者獲得合理的賠償和及時的治療。
一、廣東省寶石加工業塵肺病患者索賠個案介紹(資料截止日期:2005年5月31日)
1、力奇寶石廠案
力奇寶石廠原稱“平湖白泥坑力奇寶石廠”,位於深圳市龍崗區,後搬到惠州市,改稱“惠州惠城力奇寶石廠”,總部設在香港,董事長王盛華。該廠主要從事各款鐘錶、半寶石、珠寶、人造飾品首飾盒加工;金銀飾品來料加工;工藝互動式地球儀的來料加工等。從1984年到2002年間,該廠雇用規模從兩三百人發展到三千多人,在此期間,已知有來自四川、湖南、江西、河南等地的47位從事寶石切割的農民工患上矽肺病(工人們相信,還有一些工友在辭工回鄉後才知道已經患病,但是他們沒有或者並不知道可以追究廠方的責任)。此間,廠方沒有組織工人進行法定的健康檢查,也未對工作環境採取任何有效的防塵措施,致使這些患者在工作期間已經感到身體不適。在他們中間,只有少數患者是在工作期間自費體檢被確診為矽肺病的,這些人在領取了2萬至10萬元的“補償金”後,與廠方簽訂了“私了”協議,返回了家鄉。大部分患者則是因為無法忍受惡劣的勞動條件且身體極度虛弱而辭工返鄉的,他們沒有從廠方獲得任何的經濟補償。返鄉後,他們的病情經過長時間治療不見好轉,後經家鄉所在地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者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確診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病。至本報告寫作期間,這47位患者中,已經有兩人死亡。
在這些個案中,矽肺病患者最初是直接向廠方追討賠償或者向當地社會保障事業局申請工傷補償,但只有極少數人成功。廠方尋找各種藉口,將這些離廠時間不等的工人們拒之門外,它或是直接否認患者與該工廠存在過勞動關係;或是辯稱現位於惠州的“惠城力奇寶石廠”與原在深圳的“平湖白泥坑力奇寶石廠”沒有任何關係;或是稱“異地診斷結論無效”,等等。而當地勞動社會保障機構也以上述理由拒絕絕大部分患者享受工傷待遇的請求。在此情況下,有些患者放棄了請求而返回家鄉,有些患者則分別向該廠所在地 - 惠州市惠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廠方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做法也不能令患者們滿意。從我們掌握的較為完整的個案資料看,共有19人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中的13人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對其餘6人的仲裁案作出仲裁裁決後,只有1人表示服從;此後,有18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一審、二審的程式中,法院認定:患者們在離開力奇寶石廠後,均未接觸過粉塵作業,他們所患矽肺病應視為在該廠工作期間由廠方的侵權行為所致。法院支持了一部分患者關於“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殘疾退休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訴訟請求,判令廠方支付上述費用的金額從6萬元至17萬元。然而,並非所有矽肺病患者都得到了廠方的經濟賠償或者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5年2月2日,楊人平、李維中等兩名患者在香港多個勞工團體的協助下,代表5名矽肺病患者,到位於香港的力奇公司總部索賠。同時,香港的勞工團體向力奇公司的外國客戶和所屬商會施壓,要求它們共同監察力奇公司的處理方案。在外界的壓力下,力奇公司董事長在3月12日與5名工人談判,對其中未獲得過賠償的3名患者各賠償20萬元;對另外兩名已經獲得過賠償的患者再賠償6萬元。但是,因為懼怕對這5名患者的賠償成為其他患者追討賠償的先例,資方最後並沒有將雙方簽訂的協議交給工人。
2、麗雅寶石廠案
麗雅寶石廠位於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鎮小金管理區,1995年12月建廠,為香港麗雅寶石公司獨資企業,2002年僱工150餘人。該廠主要從事各種人造寶石、半寶石、工藝美術及五金鑲嵌等流行飾品的加工。長期以來,該廠對從事寶石切割的工人既未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體檢,也未如實告知工人工作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後果,更未採取任何有效的防塵措施並向工人提供安全可靠的防塵用品。據工人們稱,廠方為了防盜,將車間的窗戶密封,致使工人們長期在極其惡劣的環境中從事粉塵作業,最終罹患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在我們介入的5個個案中,5位患者在2000年已經被確診為矽肺病程度I期或以上。在當地政府部門的調解下,廠方與他們達成協議:領取廠方支付的2.8萬元至10萬元的一次性補償金後,解除勞動關係。這5位患者返鄉後因得不到有效的治療致使病情加重,家庭生活出現危機。2004年底,經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再次診斷,確診他們的病情均有不同程度的發展,後經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復查鑒定,獲得傷殘等級的晉級。然而,當他們向廠方要求賠償時,遭到了廠方的斷然拒絕。此後,這5名患者分別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但是,他們的請求被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以“原有的協議合法有效,無權再提出更多的請求”為由,予以駁回。據這些患者講,該廠還有其他人患上矽肺病,但是不清楚他們具體的姓名和住址。
3、藝升寶石工藝品(深圳)有限公司案
藝升寶石工藝品(深圳)有限公司位於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橫崗鎮,為港資獨資企業,1996年註冊,生產加工寶石工藝品,該公司後遷到東莞市橋頭鎮,改名“藝城工藝飾品(東莞)有限公司”。本案當事人唐勝自1996年10月開始在該廠工作,擔任切石工。據唐勝講,該廠工作環境非常惡劣,廠方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2000年5月,他因身體不適辭工。2001年5月,他經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確診為塵肺病II期。2001年11月8日,唐勝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被該委員會以“該廠已搬遷至東莞市,不屬管轄範圍”為由,不予受理。此後,他向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提起訴訟。2004年11月1日,該法院判決,藝升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殘疾退休金共計207360元。
4、高藝珠寶有限公司案
高藝珠寶有限公司為港資獨資企業,原名為“高雅首飾製品廠”,1991年11月在廣東省惠東縣白花鎮開業,後遷到廣東省海豐縣可塘鎮,改為現名。本案當事人馮興中於1993年進入高雅首飾製品廠從事切粒工作。2000年5月,在該廠全體員工體檢後,廠方告訴馮興中患有“肺結核”,要求他回鄉治療。馮在領取了廠方支付的2000元後返鄉治療,但是病情一直未見好轉。2002年9月,經四川大學華西職業病醫院檢查,由四川省塵肺診斷組確診為II期塵肺病。2002年11月17日,馮興中向該公司(已改名為“高藝珠寶有限公司”)所在地 - 海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該委員會不予受理後,繼而訴至海豐縣法院,後上訴到廣東省汕尾市中級法院。兩級法院均以“馮與高藝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予以駁回。2005年1月24日,馮興中再次以高雅珠寶首飾廠為被訴人,向惠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至本報告寫作時,此案正在該委員會審理過程中。
本案另一位當事人伍國均是從1993年開始在高雅首飾製品廠從事寶石切粒工作的。在2001年3月由廠方組織的體檢後,廠方通知他患“肝炎”,要求回家治病。在向伍支付了1萬元(包括2、3月份工資)作為醫療費的同時,廠方與其簽訂瞭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協定。2002年11月26日,經過四川省塵肺診斷組確診,伍患II+期塵肺病。伍國均後向廠方提出賠償要求,廠方以“簽訂了協定”為由拒絕。2002年12月30日,伍國均以高藝珠寶公司為被告向海豐縣法院起訴並得到法院受理。此後至2003年7月10日,因高藝珠寶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書”,此案審理毫無進展,當地兩級法院對此案究竟是屬“勞動爭議案件”還是“民事賠償案件”持不同意見。2003年7月後,伍國均曾經向海豐縣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也曾再次到海豐縣法院起訴,但均被駁回。2005年2月28日,經四川大學華西職業病醫院診斷,伍國均的病情已經發展為III期。
5、怡安雁田寶石廠 & 太陽鬆源寶石工藝有限公司案
怡安雁田寶石廠位於廣東省東莞市鳳崗鎮雁田村,為香港怡安寶石首飾廠有限公司的企業。太陽鬆源寶石工藝有限公司位於東莞市塘廈鎮林村新太陽工業城,產品包括為怡安廠加工的半寶石。本案當事人蘇明國、高飛、陳建亮、婁義忠、李家權、覃鑫等人分別於1994年到2002年11月間進入怡安寶石廠和太陽鬆源寶石工藝有限公司,他們在工廠內均從事半寶石切粒工作。據怡安廠的工人稱,1994年時,車間內的防塵條件極差,工人們上班沒有口罩,每週工作時間長達60個小時,直到2000年,廠方才為工人們發放了口罩、耳塞並安裝排塵的設施,但是效果並不好。據當事人稱,切割的半寶石為灌膠鬆石、孔雀石、珊瑚、貝殼石等,這些材料均含有有毒物質,在操作中,手掌會脫皮,手指會爛成小洞,指甲會脫落。更為嚴重的是,加工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粉塵,而車間面積狹小,門窗緊閉,30、40台機器共用一個排風管,因排風管數量不夠且長期不清理,大部分粉塵無法排除,只有靠近風管入口處的幾位工人才“感覺到有風”。當事人還反映,廠方發放的所謂“防塵口罩”質量很差,剛戴上時不透氣,有濃烈的橡膠味,令人頭暈腦脹,用過兩天後,裏面的海綿就會脫落,帶子也會失去彈性。即使這種劣質的口罩,廠方每個月也只發兩個,如果多用就要從工資中扣錢(每個扣5元錢)。工人們剛進廠時,曾經自費購買玻璃,擋住面部以減少粉塵直接吸入。但是玻璃幾次被管理人員打碎,使用者被罰款警告。當事人還反映,即使上廁所也不能擺脫粉塵的威脅,因為車間排風管的出口都設在廁所內!近年來廠裏有些人自己去醫院檢查,發現問題後,要求廠方賠償,但是廠方不予理睬。這些人曾經連續幾天堵塞廠門,但拖了半年時間並無效果,只好辭工回家。
本案當事人在感覺胸悶,背部疼痛,感冒後咳嗽不止,四肢無力的情況下,自費到當地醫院檢查,而檢查的結果均為肺部有問題,但是是否屬於職業病,則需要持廠方出具的職業史,到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確定。當他們找到廠方要求出具職業史的檔時,廠方的答復是,他們的病與廠方沒有關係,要自己負責。當事人後來找過各種政府機構,也未得到明確的答復。因病情無法確診,他們不得不繼續工作。此後,他們曾多次向廠方提出體檢的要求。在此期間,廠方用不同的辦法迫使工人離廠。2005年4月,在工人們的反復要求下,廠方曾安排了一次體檢,檢查結果是:工人們身體沒有問題。於是,工人們懷疑,廠方與醫院勾結,出示虛假的診斷結果。
6、二友首飾材料有限公司案[1]
二友首飾材料有限公司位於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是一家私營企業。據工人們介紹,該公司自1999年開辦以來,廠方為了降低成本、節省開支,沒有向工人發放任何防毒、防塵、防噪音用品,生產車間的粉塵和噪音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更為惡劣的是,廠方為了不讓外人看到生產情況,將車間的窗戶全部密封,致使工人們常年在粉塵環境中工作。直到2003年底該廠發現塵肺病患者後,廠方才向部分工人發放了“防塵口罩”。不過,據工人們說,這些口罩的質量很差,基本不能起到防塵的作用。從2003年起,一些工人出現胸悶、咳嗽、氣喘、四肢乏力等症狀,有些人自費到醫院檢查,被發現肺部出現問題。
2004年2月18日,三水區衛生監督所要求廠方將兩名病情嚴重的工人調離接觸粉塵的工作崗位。2004年4月,三水區疾病防治所抽檢了該公司200多名工人,檢查結果是,有26名工人被疑似塵肺病。這些人後被送到佛山市職業病防治所作進一步檢查,發現有10人情況嚴重。據工人們稱,自26名員工被疑似職業病後,政府有關部門曾要求廠方將這部分員工調離原來的工作崗位或休養治療,但廠方並未聽從,工人們不得不繼續工作,有些人因為身體原因病休,廠方也一律不發工資。直到2004年11月,10位病情嚴重的工人才拿到廠方出具的職業史去作最後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而在其中8人被確診為塵肺病後,廠方不再為其他工人提供任何職業病診斷所需文件。據工人講,廠方之所以拒絕出具文件,是因為政府有規定,一旦職業病患者超過10人,工廠就要停產整頓。
自該廠26名工人被疑似塵肺病後,有很多工人因懷疑自己也患有職業病而要求廠方出具職業史並安排可信的體檢。2005年4月下旬,該廠突然停工,工人們擔心廠方可能要關閉工廠以逃避責任。5月10日,有200至300名工人堵住了當地的交通要道 - 三水大橋,希望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據工人們講,當地政府出動員警和防暴隊驅趕工人,有些工人被打,有5名工人被抓(已經於當天被釋放)。而工人們的集體行動也使廠方感受到了工人的壓力,在當地政府的要求下,該廠廠長不得不向工人代表表示,願意通過談判解決工人們的要求。在談判中,該廠廠長承諾:向那些尚未得到塵肺病確診的工人們每個月發放500元作為生活費,待確診患有塵肺病後,再發給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向那些確診為塵肺病的工人發放12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
7、皓昕五金首飾有限公司案[2]
皓昕實業有限公司為私營企業,在廣東省各地共有4家寶石加工廠,有工人3000至4000人。長期以來,廠方沒有對工人進行正式的上崗培訓,也未告知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更未發放任何防塵用品。從事寶石加工的工人們每天要工作十幾個小時,每個月最多休息1天,有時甚至幾個月沒有休假。儘管廠方每年都安排工人進行一次體檢,但從未告知工人體檢結果,也沒有工人被查出肺部有問題。2005年1月,在佛山市張槎鎮大富工業區的廠區磨鑽車間工作了7年的謝小勇自感胸悶,自費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其X線胸透片報告結果為“肺部有塵肺樣改變,建議申請職業病診斷”。2005年2月到3月間,在工廠組織的一次有800多名工人參加的體檢中,共有31人的X線胸透片報告結果為“肺部有陰影,建議申請職業病診斷”。 據《南方工報》報導,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住院的工人向記者介紹,已經有62名疑似塵肺病患者在該院住院觀察和治療,4月1日,有26名疑似患者被確診塵肺病,其中23名為I期,3名為II期。此外,尚有50多名工人的檢查結果是“3個月以後覆查”;有200多名工人需要“半年後覆查”(《南方工報》,2005年4月21日)。
該公司工人曾在2005年3月15日至16日舉行罷工,16日上午9點,來自三個加工廠的約4000名工人堵塞了佛山至開平的高速公路,堵路行動持續半個小時,此後大部分工人們一直沒有上班。3月17日至19日,在當地政府部門的協助下,工人們分三批作了體檢。另外,在當地政府的要求下,廠方正在安裝通風排塵設施,並且開始向少數復工的工人提供防塵口罩。在後來與廠方的談判中,工人代表提出,廠方要縮短勞動時間至每天8個小時,要保證工人每個月有至少兩天的休息時間,工人們要在車間的通風排塵設施安裝完畢後才上班。
二、有關塵肺病患者索賠問題的分析
1、廣東省寶石加工業企業主完全無視工人的基本權益
據一位中國塵肺病專家稱,在2004年完成的一項對廣東寶石加工工人矽肺流行病學的調查結果顯示,在深圳、惠州、汕尾、東莞等地的152家寶石加工廠的800多個粉塵監測點中,有56%出現粉塵超標,其中最高的超過國家標準8倍;在被調查的4591名工人中,有137人患有矽肺病,發病率為2.05%;而工人們說,工廠在調查前都作了“手腳”,例如,清潔工廠、讓身體看起來好的新員工去體檢等。[3] 在上述7個個案中,僅知道姓名的職業病患者已經達到了77名,其中兩人已經死亡,而這些患者均正值青壯年,其中已知年齡最大者為52歲,最小者僅25歲(2005年)。在這些個案中,患者原來都是從事寶石切割作業,其所處勞動條件之惡劣,已經難以想像。在他們工作的車間,沒有必要的通風設備或者通風設備形同虛設(例如,怡安雁田寶石廠&太陽鬆源寶石工藝有限公司案);廠方不為工人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或者提供偽劣的防護用品(例如,怡安寶石廠&太陽鬆源寶石工藝有限公司案、二友首飾材料有限公司案)。而資方已經有一整套對付政府有關部門和客戶檢查的手段。例如,在力奇寶石廠案中,矽肺病患者們反映,每次衛生局、環保局和客戶來檢查之前,廠方就會得到通知,然後安排各車間作清潔工作,檢查當日,給一部分工人放假,以降低車間的雜訊和粉塵濃度,廠方更要求當日上班的工人要“熟讀客戶面試40題的答案”更為惡劣的是,在工人感到身體嚴重不適時,他們只能自費到醫院作檢查,當他們持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找到雇主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時候,通常會被雇主斷然拒絕。例如,怡安雁田寶石廠 & 太陽鬆源寶石工藝有限公司案患者婁義忠自患病後曾多次找過工廠各部門,各部門經理相互推諉,後來竟將他的病說成是“肺結核”。婁忠義不僅得不到治療,而且仍然要每天上班。期間,廠方已經5次催他辭工出廠,允諾給他2000元作為賠償。至本報告寫作期間,我們已經和婁義忠失去了聯繫。而該案另外一位當事人覃鑫在要求廠方為其作體檢時,竟被該公司總經理打了一個耳光,導致牙齦出血。當工人們經過診斷已經確診為職業病後,雇主們或者拒絕工人們提出的“支付治療費”和“經濟賠償”的要求;或者採取欺騙的手段,與患者簽訂所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以少量的金錢為代價將他們推出廠門。這種“一次性補償協議”已經給患者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首先,協議解除了職業病患者通過法律途徑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一點已經被仲裁機構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所證實。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認定這種“一次性補償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以此為由拒絕職業病患者的賠償請求。再者,對這些已經基本上或者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患者來說,幾千元至幾萬元的經濟補償難以使他們未來的生存獲得基本的保證,而他們維持生命所需的醫療(藥)費用更無從談起。根據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關於塵肺病患者後續檢查與治療費用情況的函”(2004年8月23日)的估算,塵肺病患者每年住院天數一般為10天至30天不等,住院期間,每天全部費用(床位費、藥費、治療費、檢驗費和伙食費)為:I期230.9元、II期251.85元、III期304.16元。如果按照患者每年住院20天計算,I期患者每年需要4618元、II期5037元、III期6083元。這種計算方法尚未包括每年的覆查費、交通費、未來醫療(藥)費用的上漲因素以及患者日常的醫藥需求因素。更應注意的是,這些塵肺病患者大多數年齡在30-50歲之間,年齡最小的不滿30歲,他們只有在不間斷治療的前提下,方可延續生命。
2、中國的法律並不能為職業病患者提供足夠的保障
在上述個案中,當僱主拒絕賠償或者當地工傷保險機構拒絕支付工傷待遇之後,有很多職業病患者曾經尋求過行政和司法救濟。從收集到的司法文書中,我們發現,中國職業病防治法律和工傷保險法規存在不少缺陷,致使這些法律不能為職業病患者提供足夠的保障。以下試舉幾例:
第一,在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第52條);在200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要求此類爭議要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12條)。這兩個規定將處理此類爭議的權力交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也就是說,勞動爭議仲裁是一個必須經過的程式。而我們的個案說明,這種必經的程式基本上可以說是多餘的程式,因為一部分仲裁申請會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法證實存在勞動和用工關係”為由而不予受理;另一部分仲裁申請即使被受理,仲裁機構的裁決又很難令當事人滿意,於是,絕大多數爭議要進入訴訟程式。可以說,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爭議仲裁已經成為職業病患者索賠的一道障礙。
第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即使受理了此類爭議,也只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圍繞“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有限的賠償項目作出裁決,這也正是大部分職業病患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主要原因。事實上,一旦他們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他們從判決中所獲得的賠償要多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數額。例如,在力奇寶石廠案中,矽肺病患者龔軍生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中只能獲得30789.5元的賠償(一次性殘疾補償金和一次性工傷辭退費),而在一審法院的判決中,除上述兩項賠償外,該患者還獲得34007.54元的損害賠償,三項合計64797.04元。這裏的問題在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與法院不同,它無權適用民事法律對職業病患者的損害賠償請求作出裁決。
第三,儘管法院可以根據民事法律作出賠償數額較高的判決,但是,我們的個案顯示。法院對權利請求人提出的康復(後續)治療費、定期復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護理費等請求一般不會予以考慮。法院或是認為“權利請求人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另行起訴”;或是以“當事人沒有提供相關醫療機構的後續治療方案及治療建議,人民法院難以審查確認後續治療的準確數額”、“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等為由,不予支持。我們也注意到,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實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上述請求專案均有所涉及,但是由於職業病的爭議被歸入了勞動爭議,致使法院不能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對上述請求專案作出判決。從醫學的角度,職業病所造成的內科損害並不同於人體器官損傷和功能障礙,而且患者的病情可能隨時間的延續發生變化。對職業病患者來說,上述請求項目完全是必要的。遺憾的是,法院缺少判決的依據,只能要求權利請求人將“後續治療費”等費用“按實際發生數額”,“另案處理”。按照一位矽肺病患者的說法,“如果我們不死,就要年年打官司”。在我們的個案中,曾有權利請求人提出,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工傷索賠的確應當優先適用《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不過在這些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時候,應當適用一般民事法律。根據《民法通則》第106、119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職業病患者的上述請求予以考慮。[4]
第四,鑒於勞動者收集證據時可能遇到的困難,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中,對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作了修改,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第14條)。但是,在職業病患者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之前的職業病診斷或者鑒定中,他們仍然要按照《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規定,提交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等檔。我們的個案顯示,當事人們實際上很難獲得這些檔。第一,資方根本沒有為工人建立這些檔案;第二,資方也不願意提供這些檔。當資方掌握了出示上述檔的權力之後,它們實際上就掌握了整個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開端。沒有資方出示的檔,整個鑒定程式就無法開始,後續的索賠程式更無從談起。因此,對一些職業病患者來說,這些需要由他們提交的檔無異於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例如,在怡安雁田寶石廠 & 太陽鬆源寶石工藝有限公司案中,因廠方拒絕出示職業史,工人們無法到當地職業病防治中心進行塵肺病診斷。
第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業病患者要通過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該《條例》規定,雇主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賠償。在這個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它的適用物件是與雇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因工致殘者和職業病患者。在這一前提下,他們有權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雇主(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等,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一些近乎公正的法律條款,而這些條款對我們個案中的職業病患者卻顯失公平。他們中大部分人已經或者正在被廠方以各種手段驅趕出工廠,與資方不再保存有勞動關係,他們不再有可能每月領取傷殘津貼;也不可能在病情加重的時候,獲得醫療保險待遇或者由資方承擔醫療費用;更不可能找到新的工作或者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需要的是更多的賠償專案和更高的賠償標準。遺憾的是,在少數成功獲得工傷待遇和獲得法院支持的個案中,職業病患者們所得到的賠償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賠償的數額難以應付他們目前和未來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可以說,該《條例》的有關條款對此類職業病患者造成了實質性的利益傷害。
3、現有的行政和司法程式存在嚴重的問題
第一,職業病患者索賠的行政和司法程式之長,已經超出了他們,特別是塵肺病患者的忍受極限。在我們的個案中,患者們都是來自貧困地區的農民工,他們缺少職業病防治的基本知識,在確診之後,更因生活拮據而無法得到有效的治療。他們往往是在病情加重、生存危機發生之後才意識到索賠的。索賠的過程要從職業病診斷開始,繼而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待遇等行政程式,如果這些程式進展順利,可在三個月到半年內完成。然而,至少在我們的個案中,很少有人能夠順利地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獲得賠償。因為各種原因,社會保險機構或者原來的僱主會拒絕支付工傷待遇。於是,接下來的是行政復議、勞動爭議仲裁等行政程式和法院一審、二審的訴訟程式,這些程式所需時間則難以確定。根據我們的個案,如索賠至法院一審終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9個月;如至法院二審終結,最短為1年半,最長為2年,尚有一些個案歷時三年多,患者仍然沒有獲得賠償。當塵肺病患者只能通過藥物延續生命的時候,索賠程式和時間長短對他們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關係到他們是否能夠及時得到治療,控制病情的發展;關係到他們的家庭是否能夠及時獲得救助。由於各種程式費時過長,職業病患者常常因延誤治療而導致病情加重,他們在遠離家鄉的工廠所在地等待各種程式的結果,又需支付大量的生活費用。有些人因為沒有收入來源,不得不寄人籬下,依靠同鄉或者朋友的施捨或者借款渡日。例如,在力奇寶石廠案中,52歲的II期矽肺病患者陳興付從四川省開江縣來到廣東省惠州市,要求賠償。從其2002年4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到2004年4月接到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為期兩年。據該患者稱,在此期間,他所支付的律師費用和與訴訟有關的其他費用,如,在惠州當地的生活費用、往返惠州和家鄉之間的交通費用等將近4萬元,而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資方支付的賠償僅為172293元,這個判決對上述費用並無考慮。我們在訪問一些塵肺病患者時瞭解到,他們每天都要服藥止喘止嗽,因為缺錢,只能買一些價格最便宜的中成藥。有的患者在漫長的索賠程式尚未終結之前已經去世。
第二,在一些個案中,索賠前期的仲裁和審判程式並未涉及當事人的權利請求。我們注意到,在廣東省寶石加工業,工廠主們十分瞭解粉塵對工人身體的傷害,他們常常變更註冊地點、更改公司名稱、異地搬遷,以逃避對職業病患者的賠償責任。這些手段行之有效,時隔數年,當被迫辭職回鄉的職業病患者意識到需要追討賠償時,他們已經難以找到權利的被請求人;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也往往避繁就簡,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理由,駁回職業病患者的請求。例如,在藝升寶石工藝品(深圳)有限公司案中,職業病患者唐勝經過的行政和司法程式耗時三年又五個月。他在離開藝升公司後,曾與他人租用聚兆寶工藝廠的部分廠房經營寶石加工業務。在2001年5月被確診為塵肺病之後,他以“聚兆寶工藝廠”為被訴人,向深圳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該委員會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駁回;他又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間,向一審、二審法院起訴和上訴,均被以同樣的理由駁回。直到後來他以“藝升寶石工藝品公司”為被告,向廣東省東莞市法院起訴,在廣東省高級法院的批復之後,東莞市法院才將此案移送到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可以說,從2001年6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開始至2003年9月二審法院的判決下達,在兩年又三個月的時間裏,這位元職業病患者的索賠程式沒有任何進展!就此個案而言,唐勝的失誤在於,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就選擇了錯誤的被訴人;但是,就此類爭議案而言,大部分職業病患者都是農民工,他們缺少申請賠償的基本法律知識。在此情況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有責任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向他們指出錯誤的所在,為他們指明正確的權利申請途徑。遺憾的是,在我們收集的有關唐勝一案前期(2001年6月至2003年9月)的法律文書中,無論是仲裁機構還是審判機構,均沒有指出他應當以“藝升寶石工藝品公司”作為被訴人(被告)。另外,因為藝升公司已經遷往東莞市,而唐勝與該公司的爭議地點又在深圳龍崗區,這裏就出現了一個案件管轄權問題。據唐勝講,他在2001年6月28日就向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將藝升公司作為被訴人。但是,該委員會一直不接受他遞交的書面材料。直到11月15日,該委員會才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上列出的申訴書遞送日期是11月8日。顯然,該委員會的這種做法是有意掩蓋拖延受理的錯誤,因為法律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須在收到仲裁申請7日內作出了是否受理的決定。
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前,職業病的賠償問題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在法院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而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患者仍然與僱主保持勞動關係,這些賠償請求要以勞動爭議仲裁作為司法審判的前置程式。但是,對那些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的案件,各級法院之間會有不同的意見。這種司法機構之間的就管轄權的爭議延長了職業病患者們的權利申請過程。以高藝珠寶公司案為例,該公司寶石切粒工伍國均在2001年被廠方以“患肝炎,回家治病”為由,解除了勞動關係。2002年12月,他在被診斷為Ⅱ期塵肺病後,以高藝珠寶公司為被告向廣東省海豐縣法院起訴並得到法院受理。此後因高藝珠寶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書”,要求法院認定這是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此案一直圍繞究竟是“勞動爭議案件”還是“民事賠償案件”,由當地兩級法院作出不同的裁決。儘管海豐縣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在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此案可以由法院審理,但是汕尾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最後還是裁定這是一起勞動爭議,要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對這位職業病患者來說,這種管轄權之間的爭議沒有意義可言。第一,它延長了患者獲得司法救濟的時間,從2002年12月30日起訴到2003年7月10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定,司法機構既沒有對這個案件的事實作出任何認定,也沒有提出任何賠償方面的意見,在患者急需獲得司法救濟的時候,司法機構卻“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將這個案件的審理“送回”到勞動爭議仲裁程式。第二,汕尾市中級法院將這個案件定義為勞動爭議,作出要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的裁定。這種裁定的後果幾乎是可以預見的:因為勞資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是2001年3月,即使伍國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也早已經超過了為期60日的申請時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這也可能正是被告資方提出提出“管轄權異議書”,要求認定這是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的用心所在。
第三,《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或者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在我們的個案中,部分職業病患者的情況的確符合這條規定。正如前述,他們在尋求司法救濟的過程中,其生活狀況用“饑寒交迫”一詞來形容並不為過,但是,他們都沒有從法院獲得過這種“先予執行”的裁定。以麗雅寶石廠案中Ⅲ期矽肺病患者鄧文平為例,他於2000年12月入住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經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診斷為矽肺病II期。2001年4月19日,鄧文平與資方簽訂了協議,在領取了共計10萬元(只收到9萬元,另外1萬元由經理收取作為回扣)的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殘疾退休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後,返回四川家鄉。此後,他的病情繼續發展,2002年10月被診斷為矽肺病II期+,2004年4月被診斷為矽肺病III期,他在2003年6月、2004年3月和2005年3月因病情惡化,入住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住院期間每天平均所需醫療費用為700多元。他為治病已經花掉了17萬元,不但賣掉了家鄉的房子,還欠下了外債。2005年4月,因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且債主到醫院討債,他被該院“以病情好轉”為由“勸”出醫院。從2002年12月起,鄧文平就一直通過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要求賠償,他沒有從這些機構獲得“先予執行”的裁定。在我們的個案中,包括那些已經審結的和正在審理的,當事人也都不曾從司法機構獲得這種“先予執行”的裁定。
第四,在我們的個案中,一部分當事人在確診為矽肺病後,曾經被迫與資方簽訂了協議,在領取了數千元至10萬元的“補償”後,與資方解除了勞動關係。事後,他們發現,隨著病情加重,獲得的“補償”並不足以維持後來的治療和生活所需費用,而原來簽訂的協議卻成為他們向資方索賠的障礙。他們向行政和司法機構提出的賠償請求,大多被這些機構以“協議有效”為由予以駁回。另外,我們從個案中發現,在矽肺病患者的索賠訴訟中,無論審判結果如何,他們都要支付一筆數額不菲的案件受理費。在少數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判決中,他們卻要承擔案件受理費的70%。這筆費用減少了他們實際得到的賠償數額,例如,在力奇寶石加工廠案中,這筆費用分別佔一些個案判決賠償額的7.9%至13.6%。
4、政府忽視職業病患者的基本權益
在發展地方經濟的同時,中國各級政府忽視了社會的公正,將政策的天秤向投資者傾斜,致使勞動者不但難以獲得基本的勞動權利保障,在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之後,更遇到來自各級政府機構的障礙。第一,《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這種便利工人的措施並沒有在我們的個案得到體現。當事人從居住地職業防治病機構的獲得的職業病鑒定均遭到廣東省當地同類機構的否定,他們在申請權利之前,無一例外地被要求重新鑒定。而在這些再次的鑒定中,一些當事人,特別是同屬一個企業的當事人被鑒定為沒有職業病。早在2001年,廣東省海豐縣衛生防疫站就對海城環球寶石首飾有限公司(非本報告所涉個案)切粒車間作出“噪音、粉塵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監測結論。2003年4月,從事寶石切粒工作的工人鍾銀平和羅有仲因感到胸悶咳嗽被廠方帶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檢查結果是“無塵肺”,二人返鄉後,被當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I、II期塵肺病。當他們持該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向海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時,該局卻“提供的診斷資料不符合工傷認定申請的要求”為由不予受理,而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又拒絕為他們作“第二次診斷”。廣東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做法已經引發工人們的不滿,他們懷疑,該機構是否與資方有某種“默契”;而為工人們確診職業病的機構,而四川大學華西職業病醫院更公開稱,它的鑒定是準確的,不怕和廣東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對簿公堂”。可以說,職業病鑒定過程的繁雜程式和法律對各級政府部門規定的“嚴格”的職責範圍,已經成為政府有關部門推託責任的藉口,成為掩蓋官商勾結事實的手段,也成為職業病患者索賠的巨大的,甚至不可逾越的障礙。
第二,隸屬當地政府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處理此類爭議中,大多明顯袒護資方。根據我們的個案,如果職業病患者在數年前已經與廠方解除了勞動關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常會以患者“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勞動和用工關係”為由而不予受理,這樣的認定通常在訴訟階段才能得到糾正。例如,在力奇寶石廠案中,有數名職業病患者的申請即被仲裁機構以此為由不予受理,而這些案件在訴至法院後,法院則以資方“未能舉證證明勞資從未建立過勞動和用工關係”為由,要求資方承擔責任。如果仲裁機構無法否定雙方存在過勞動關係,則可能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如果職業病患者們所在的工廠已經搬遷到外地,仲裁機構會以“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在個別的案件中,仲裁機構甚至以“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提出民事索賠,並非勞動權利和義務爭議”為由,不予受理。可以說,在職業病索賠程式中,勞動爭議仲裁不但成為一個多餘的程式,而且成為了一道資方利益的保護屏障。
第三,寶石加工業屬勞動密集型行業,矽肺病通常為集體病例,職業病患者或者疑似職業病者在追討權益的過程中,常常採取集體行動。在此情況下,各級地方政府部門關注的並不是他們能否獲得及時的診斷和公正的賠償,而是他們的集體行動是否會威脅到社會的“穩定”和當地的投資環境。在我們的個案中,個人或者數人的追討行動不會得到來自政府的支持,只有行動者的規模達到數十名人以上,並且採取了走出廠門遊行、堵路的行動方式後,政府才會採取主動介入的方式,一方面強迫行動參與者回到工廠內;一方面向資方施加一些壓力,要求它們與工人談判。就政府的這種舉動而言,其介入此類爭議的目的並非保護工人的利益,而是要維持當地社會的“和諧氛圍”和“良好的投資環境”。
5、官辦工會沒有發揮任何維權作用
在個案介入工作中,我們曾訪問過一些職業病患者。在交談中,這些患者們提及,它們所在的工廠都沒有建立工會,地方工會也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對這些工廠的安全衛生條件進行過監督。在他們申請權利的過程中,各級工會沒有主動提供過法律方面的援助;而他們也沒有考慮過要向地方工會申請幫助。這種狀況引起我們的深思:根據《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此外,在《工會法》和《安全生產法》(2002年)中均規定了工會對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狀況進行監督的權力,例如,工會要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進行監督;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等等。然而,現實證實了,各級工會放棄了法律賦予它們的權利和責任。2003年1月23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發佈第一個《中國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藍皮書》中,它宣稱,全國基層以上工會已有勞動保護專兼職人員5.94萬人,基層工會有勞動保護專兼職人員65.21萬人,全總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還任命了2933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基層工會建立了64.3萬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在企業班組有233萬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然而,中國工會完善的法律權利體系、週密的監督系統和龐大的監督隊伍卻無力阻止集體職業病例的發生和蔓延。今日,全總的維權能力和維權意識之薄弱,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它在工人心目中的形象。實際上,有些個案,如,力奇寶石廠案、麗雅寶石廠案、藝升寶石工藝品(深圳)有限公司案等均被當地的媒體報導過,廣東省總工會和地方工會不會不知情,對那些遍佈廣東省各地的數以千計的寶石加工企業之惡劣的工作環境,這些工會組織也不會不瞭解。問題是,這些官辦的工會為什麼在工人最需要它們監督企業的時候,最需要它們幫助的時候,卻總是打著“勞動者權益的代表和維護者”的旗號作壁上觀?
在這份報告中,有限的篇幅不允許我們對此作出更多的分析。但是,當全總宣稱,截至2002年9月份,全國工會基層組織數由1997年51.0萬個增加到171.3萬個,全國工會會員總數由9131萬人增加到1.3億人的時候,從這些個案中,我們卻看到了,這些基層組織或者是虛構的;或者是毫無作為。當這個官辦的工會力圖改變其在工人心目中日益惡化的形象時,它卻總是將改變形象的精力和時間放在那些“組建工會”、“送溫暖”的“形象工程”上,總是在追求一種來自數字的快感。對職業安全衛生這種迫切需要工會參與的事情,全總系統的工會卻總是顯得那麼漠不關心和事不關己。這實際上與法律為其規定的身份和賦予的職責並不相符,但也是與這種官辦工會的本質相吻合。當各級工會對共產黨及其各級政府在政治上的依附延伸到基層企業後,就成為了一種企業工會對僱主的依附。全總近年來開展的大規模的組建工會運動,一是造就了私營企業中諸多依附型的工會,使工會對管理的依附狀況非但得不到改善,反而更加惡化,二是這樣的工會在企業中非但不能履行工會的維權職能,反而阻礙了那些能夠並且願意維權的工人組織的出現和發展。
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工人們在他們的索賠過程中,已經開始形成了組織意識,認識到在追討權利的過程中,依賴資方的憐憫、政府的支持和官辦工會的幫助都是空想,他們已經開始通過自己的集體行動,爭取自己的權力。而當地政府和雇主們的反應也證實了這類行動是有效果的。此外,還有一些職業病患者正在積極籌備組織一些維護職業病患者權益的非政府組織。這些組織將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寶石加工業工廠開展積極的維權行動並對罹患職業病的工友提供必要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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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私營企業中,工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正受到嚴重的威脅,他們在罹患職業病或者工傷之後,更很難得到及時的治療和公正的賠償。在我們的個案中,那些職業病患者正是在權衡了工傷保險待遇(微薄)、職業病鑒定手續(複雜)、仲裁審判機構(偏袒)、索賠程式(冗長)、政府援助(無望)、目前處境(緊迫)和資方態度(強硬)等多種因素之後,最終選擇與資方達成協議,接受一筆數額不等的補償而放棄未來的訴權。這種選擇無異於飲鳩止渴,當他們的病情進一步加重,家庭生活再次面臨絕境的時候,這紙違法的協議就成為了資方拒絕賠償的藉口以及行政和司法機構駁回他們權利請求的依據。
在過去的十年間,寶石加工業已經成為中國廣東省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有報導稱,在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以可塘鎮為中心的珠寶加工基地,年加工各種寶石超過5萬噸,產量佔世界加工總量的70%,以該鎮為中心的珠寶加工生產廠家達2000多家,可塘鎮黨委、鎮政府更在2004年籌資近3000萬元,建成了佔地3萬平方米的珠寶交易市場第一期工程,以打造國際珠寶市場視窗。[5] 而在2004年完成的一項廣東省職業病流行病學的調查中發現,這一地區寶石加工業矽肺病例具有發病時間短、病人年齡輕、病情惡化快、殘疾等級高的特點。一般矽肺的發病時間為8年左右,而廣東省寶石加工業的發展已經歷時十年,可以預見,如果政府再不採取有效的措施,官辦工會繼續在職業病防治過程中走過場不作為的話,廣東省矽肺病的發病高峰即將到來。
註腳
[1] 此個案案情來自對該廠工人的訪談記錄,未經本人核實。
[2] 此個案案情來自對該廠工人的訪談記錄,未經本人核實。
[3] 田彥紅:“切割粉塵釀頑症,塵肺病籠罩下廣東寶石加工業”,《中國經營報》,2004年8月29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9 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5] 潘小平、謝立群:“廣東海豐寶石加工量佔世界總量的70%,可塘珠寶加工基地突顯集聚效應”,《華南新聞》,2004年11月23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