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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福信、肖雲良的刑事判決書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刑一初字第一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福信,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遼陽市人。原繫遼陽市軌鋼廠工人。住遼陽市白塔區鐵合金委12組。因本案於2002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莫少平、謝偉,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肖雲良,男,1946年5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遼陽市人。原繫遼陽市鐵合金廠工人。住遼陽市白塔區石牌樓委1組。因本案於2002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肖雲吉、張兵兵,被告人肖雲良的親友。

遼陽市人民檢察院以(2002)遼市檢公刑訴第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福信、肖雲良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授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1月4日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2003年1月15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紅、代理檢察員安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福信及其辯護人莫少平、謝偉,被告人肖雲良及其辯護人肖雲吉、張兵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以來,被告人姚福信、肖雲良積極參與組建“中國民主黨遼寧省黨部”,並以中國民主黨的身份進行非法活動。2002年2月中旬至3月20日姚福信、肖雲良二人制造事端,造謠惑眾,煽動不明真象群眾多次衝擊遼陽市政府、市人大及公檢法機關,嚴重地攪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和交通秩序。姚、肖二人還多次同境外敵對份子、敵對組織聯絡,企圖得到境外敵對組織、敵對份子的支持。

公訴機關對上訴指控向法庭舉證,主要書證有《中國民主黨章程》;“中國民主黨遼寧省黨部”的聲明;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北京公安局的情況說明。證人:王文江、王德臣、楊春光、魏振傑、龐慶祥、顧寶樹、何若學、王大為、郭秀靜、蘇安華、李春盟、徐傳臣、週顯峰、佟延峰、佟艷玲。公訴機關認為姚福信、肖雲良的行為應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處罰。

被告人姚福信辯稱其沒有參加中國民主黨,也沒有參加中國民主黨的活動,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認定姚福信參加民主黨的活動證據不足,對姚福信參與中國民主黨的行為已經處理過,再處理於法無據,其活動不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人肖雲良辯稱其沒有參加中國民主黨,也沒有參加中國民主黨的活動,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證肖雲良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事實不存在,肖雲良沒有從事或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經審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姚福信、肖雲良得知王文江(已判刑)企圖組建以顛覆掝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中國民主黨東三省籌備委員會”後,便一同前往鞍山市找到王文江,向其表示願意加入中國民主黨。同年9月27日,姚福信、肖雲良到鞍山聲像大廈從事非法集會,伙同他人策劃成立中國民主黨遼寧籌委會,並確定姚福信為遼陽協調人。同年11月29日,姚福信與王文江等人在鞍山王澤臣(已判刑)家密謀確定同年12月5日召開“中國民主黨遼寧省第一次代表大會”,屆時成立“中國民主黨遼寧省黨部”,通過《中國民主黨章程》,後因被公安機關及時制止,而未能得逞。
 

在此期間,姚福信、肖雲良還與他人聯繫,相互交流中國民主黨的活動情況,並曾多次向他人宣稱是民主黨。1999年中,為發展中國民主黨成員,肖雲良將《在野黨民主論壇》第七期交給龐慶祥(已不起訴)。姚福信勸說龐慶祥加入中國民主黨,被龐拒絕。2002年1月以來,姚福信與境外敵對組織、敵對份子聯繫,向其提供實施非法活動信息,尋求幫助。同年2月中旬至3月20日,姚福信、肖雲良與他人多次制造事端,造謠惑眾,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衝擊遼陽市政府、市人大、市公檢法機關,並在市政府門前進行煽動性講演。並且公安機關訓誡後,拒不執行解散令,至使遼陽市主要道路長時間堵塞,嚴重攪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公安部確認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

2.書證:《中國民主黨章程》證實中國民主黨的政治目的是結束共產黨的領導;

3.書證: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鞍刑處置第129號、(1999)鞍刑處置第130號;(2001)鞍刑處置第2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王澤臣、王文江、孔幼臣因積極參加“中國民主黨遼寧省黨部”的活動等行為,均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和一年;

4.證人王文江、王澤臣、鄒萍等證實1998年9月27日,姚福信、肖雲良參加了在鞍山聲像大廈劉建平辦公室的集會;

5.證人魏振傑證實姚福信在1998年9月27日集會時,被確定為遼陽協調人;

6.證人龐慶祥證實姚福信介紹其加入民主黨,並讓肖將《在野黨民主論壇》第七期借給其看的事實;

7.證人魏振傑證實姚福信、肖雲良參加1998年9月27日的會議。會後10月7日左右,其與楊亮來遼陽告訴姚、肖會議洩露,讓他倆小心的事實;

8.證人顧寶樹證實姚福信以中國民主黨身份組織非法活動的事實;

9.公安機關的審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從龐慶祥家中搜出《在野黨民主論壇》第七期的事實;

10.姚福信當庭對其與境外敵對組織、敵對份子聯繫,提供其非法活動的情況所做的供訴;

11.證人龐慶祥、王大為等人證實姚福信、肖雲良組織、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衝擊遼陽市國家機關的事實。

上訴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雖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部分證據執有異議,但未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福信、肖雲良無視國家法律,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建立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民主黨遼寧省黨部”的活動,在多次被公安機關訓誡的情況下,仍然策劃、組織、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衝擊國家機關,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份,應予執行。

關於姚福信及其辯護人辯稱其沒參加中國民主黨,也沒參加中國民主黨的活動,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經查姚福信積極參加民主黨在遼寧組黨,從事民主黨活動,有證人王文江、王澤臣等人的證實,其本人也曾多次供訴。關於其行為不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本庭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其辯護人提出姚福信參加中國民主黨問題已經處理過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對姚福信參加中國民主黨一事只是找其教育,並未給予處罰,且其一直以中國民主黨身份從事活動,直至案發,故對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肖雲良辯稱其沒有參加中國民主黨和中國民主黨的活動,沒有顛覆我國國家政權的目的。經查肖雲良參加中國民主黨的活動,有證人王文江、王澤臣等人證實,故其辯解本院不予採信。關於其辯護人提出肖雲良的犯罪事實不存在,其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一節,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一款、第五十六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福信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扺刑期一日,即至2002年3月17日起至2009年3月16日止)。

被告人肖雲良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扺刑期一日,即至2002年3月20日起至2006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之日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年鐵朋

審判員:邸海波

代理審判員:宋曉峰


2003年5月9日

書記員:李曉輝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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