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頒布日期】 1996.03.17
【實施日期】 1996.03.17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刑事訴訟
【文號】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 定
第八節 通 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四編 執 行
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