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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

  【頒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頒布日期】 1996.03.17

  【實施日期】 1996.03.17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刑事訴訟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 定

    第八節  通 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四編  執 行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