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稱《條例草案》)。據媒體報導,該《條例草案》將建立職工一方要求調整工資的法定機制。《條例草案》提出,當企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向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時,工會就應組織全體職工民主推選協商代表,並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有五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工資協商要求的,可以要求地方總工會予以指導,民主推選協商代表。
就《條例草案》提出的有關職工民主選舉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等條款,中國勞工通訊主任韓東方認為:
這個條例一經通過,將對中國工人權利的保障和中國勞動關係的社會轉型與和諧發展,產生重大的歷史意義。
據媒體報導,早在兩年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就對《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草案進行了審議,但由於2008年下半年發生的金融危機,使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中止了對這一條例的審議工作。今年上半年,在廣東省境內出現一系列罷工事件和深圳富士康公司員工連續“跳樓”事件之後,廣東省委要求加快制訂《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為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按程式將該條例補充列入今年的立法計畫。媒體還引述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的說法,這次立法是"根據富士康、南海本田等地出現的問題,相關方面廣泛召開了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條例的幾個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對此,中國勞工通訊主任韓東方表示:
很明顯,在高勞動強度和低工資的巨大壓力下,在廣東省的罷工潮,得到了來自政府的積極、正面的回應。 廣東省政府這次沒有簡單地將工人為爭取經濟利益而採取的罷工行動政治化,而是通過立法手段將一些本來就沒有必要發生的罷工行動導向集體協商,表明了政府在對待工人合理經濟訴求的態度方面發生了重要的轉變。
集體協商制度在中國已有將近20年歷史,此次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對現有制度做出了兩點重大突破:一是明確了集體協商過程的啟動點是“五分之一的工人提出集體協商要求”,這就使得集體協商具有了可操作性;二是規定了在工人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之後,工會必須組織工人民主推選集體協商代表,這一規定明確了工人在集體協商中的主體地位,有助於改變目前地方工會普遍存在的“不作為”現狀。
對此,韓東方認為:
無論是從勞工權利保障的角度看,還是從提高內需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性發展的角度看,中國都必須建立企業層面的集體談判制度。儘管建立這個制度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有一個良好的開端是至關重要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對《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審議工作,可以說是以立法的形式按下了建立中國集體談判制度的啟動鍵,尤其是確立了工人在這一制度中的主體地位,使這個《條例》的出臺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