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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嶸:如何破除山西省長們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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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王君淚灑屯蘭礦事故調查會,是最近各類媒體的熱點新聞。據南方週末報道,煤炭專家出身、前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王君,自去年9月因“山西襄汾潰壩事故”接替請辭的原省長孟學農而成爲山西省長後,無論大會小會,有機會就講安全生産;他深入礦山調查研究,調研問題細緻到包括設備、操作等繁瑣層面;出臺的相關檢查制度,技術細節詳細之至;他還組織對山西全省礦山企業安全生産進行爲期12天的專項督查,督查報告後來被全部公開;他發動了一場名爲“山西省集中開展煤焦領域反腐敗專項鬥爭”的清查活動;他甚至決定爲各市和所有産煤縣選配市、縣(市、區)長的“安全助理”,他們都是煤礦行業中的安全專家,等等,如山西省府的官員說,“在監管行政手段上,能用的幾乎到頭了。”然而,惡性事故仍然發生了,王君也要在勞累的同時流下了悲傷之淚,不得不代表山西向中央做出深刻檢查。媒體稱爲這是山西省長的宿命。

看著王君流淚的照片,我有些傷感。幾年前,我就曾撰文指出,如果要真正減少礦難對礦工生命的危害,就得從礦工權利維護方面著手,讓勞動者有能力保護自己。今天,爲了讓王君這些省長們再不流淚和檢查,我不妨老調重彈。

我們知道,在礦工權利方面是有國際標準可以遵守的。1995年6月22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礦山安全與衛生公約》就規定,從事礦業生産的工人應擁有下列權利:向雇主和主管機關報告事故、險情和危害;在有理由關心安全與衛生狀況時,要求幷得到雇主和主管機關的監察和調查;瞭解和被告知可能影響他們安全與衛生的工作場所中的危害;獲取由雇主或主管機關掌握的與他們的安全或衛生有關的資料;在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對他們的安全或衛生造成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從礦山的任何地點自行撤離;集體選舉安全與衛生代表。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以社會公正爲基礎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毫無疑問,這種以工人生命安全爲本的標準,對于保障礦工在工作時免受生命之險是十分重要的。作爲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國際組織的正式文本,這些標準是人類對勞動保障的一種宣示,集中體現了政府、雇主和勞工等各方面的共同智慧和意志。在這些標準中,最爲核心的價值在于把工人當成了與政府和雇主平等的主體,讓勞動者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爲此,國際勞工組織還特別強調工人集體談判能力,認爲勞工的權利需要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工組織和工人代表來維護。上述公約就列出專門條款規定“安全與衛生代表”應擁有包括“參與雇主和主管機關在工作場所進行的監察和調查”、“監視和調查安全與衛生事務”等方面的權利。

中國是承認和遵守這些以保障工人生命權爲核心內容的國際勞工標準的。然而,我們的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似乎幷沒有把這些標準當成必須遵守的規則,自然也就不會把工人在保障安全和衛生方面的權利作爲一項重要的不可侵犯的原則。那些黑心的礦主,爲了獲得超額利潤,不會投資去改善關係到工人生命安全的生産條件;那些肩負監督之責的個別政府官員,爲了尋租獲利,對關係到工人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就視而不見;而我們礦工呢,由于沒有代表他們利益的組織,就成了沒有維權能力的弱勢人群,即使他們發現了危險的存在,也沒有能力促使礦主進行必要的改進,甚至還被逼寫下“生死合同”。

可見,在當下的中國,礦工要通過正當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做。這不僅需要社會承認幷遵循國際勞工標準,而且還要爲實施這些標準制定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有許多,最爲重要的則是讓工人有自己的利益組織。

然而,在目前的主流意識和地方當政者的決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制社會組織資源一直被視爲最爲重要的工作方向。爲此,他們把一切試圖實現群體利益組織化的行爲視爲不正常,甚至定性爲犯罪行爲。在我看來,利益組織化對于社會穩定來說是把雙刃劍。對目前的中國而言,讓工人有自己的利益組織不僅是工人的基本權利問題,而且對社會長期穩定的發展是有益的。因爲,工人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利,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處于強勢的資本所有者和公共權力掌握者對工人的侵權行爲,使社會處于相對均勢。而如果我們不許可工人具有集體談判的能力,而把工人的命運交給那些只爲獲得最大化利潤的工礦主及個別進行權錢交易的腐敗官員,那就會有更多的工人在礦難或其它危險的工作中失去生命。

正是基于這些理由,我認爲,中國要真正扼制住礦難,就要讓工人有能力對黑心礦主和追求政績的礦長書記們說不!對進行權錢交易的官僚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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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2009年02月28日    南方網

作者    :    于建嶸    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發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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