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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強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遇難題
工資漲不漲,老闆工會難談攏
“我快崩潰了。”陳守仁取下眼鏡揉了揉眼說。讓這位洛陽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如此為難的,是今年年初洛陽全市開始強力推行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我們力推工會和企業集體協商工資,但一些企業怕被捆住手腳,不願意配合。”陳守仁說,如果集體協商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不談也得談,效果將不可同日而語。
■商報記者 盧豔豔
【效果】
工資集體協商初顯成效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難度非常大,一些企業不配合,但這項制度還是起了一定的效果。”陳守仁拿出一份材料,工資集體協商推行半年後,簽訂工資協定的企業職工工資水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資料顯示,今年洛陽一拖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洛陽一拖)職工工資與上年相比平均增長了10%,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增長了21%,洛陽市建園模具製造有限公司增長了18%,中鋁洛陽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增長了11%。”
洛陽強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源於去年該市總工會的一次調研。調研顯示,2006年該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5.6%,地方財政收入增長34%,而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只增長了11.9%。調查中,有36.6%的企業平均工資低於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接受調查的工人中,6年來工資增長兩次以下(含兩次)的佔62.6%,沒有增長的佔17%。
這份報告觸動了洛陽市政府,洛陽市下發檔,開始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2007年12月10日,作為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三家單位之一,洛陽市建園模具製造有限公司工會主席丁紅軍等人向公司行政部門提出了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隨後,公司方與丁紅軍等代表根據單位效益的增長等,對工人的工資增長達成協定。
“從今年的1月份開始,員工們人均月工資漲了240元,現在每月能拿1600元的工資,漲幅基本達到了18%。”丁紅軍說。
【難題】
怕被“捆住”,一些企業不願談
洛陽的嘗試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河南省總工會決定總結洛陽經驗,並在全省推廣。全國總工會也在洛陽調研完畢,為向全國推廣做準備。
但這時,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洛陽卻遇上了難題:因為擔心被“捆住”,一些企業拒絕工資集體協商。工資集體協商意味著要把集體合同中關於工資的內容,單拎出來簽訂專項協定,如果白紙黑字寫在紙面上,一些企業可能擔心員工依此作為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企業更願意口頭約定工資調整辦法。
即便一些企業“極不情願”地坐了下來,也會出現簽訂的合同過於格式化,協商過於簡單化,不徵求員工意見的現象。
洛陽一拖動力機械公司保衛科的一位工作人員說,他現在的工資是每月750元,可這是算上醫療養老保險之後的總數目,相比較原來的工資其實並沒有漲。“只是演算法改變而已。”
洛陽一拖鍛造廠的一名員工表示,他每月的工資分兩次發放,每月的9日發放一次,後半個月再發放一次,但企業漲工資也是上半個月漲,下半個月降。“基本上是漲這頭,就會降那頭。最後一個月加起來還是基本和以前持平。”
洛陽一拖柴油機有限公司一名一線工人也表示,他並沒有感覺到工資有何變化。
【質疑】
工會主席能和老闆“對著幹”?
“工會主席也是受雇於企業,哪有工會幹部端老闆的碗,領老闆的錢,最後還跟老闆‘對著幹’,工會主席的維權言行也必須在老闆‘認可’和‘容忍’的限度之內。”媒體爆出洛陽工會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後,有網友發出這樣的質疑,工會主席怎麼能管得住企業呢?
網友的擔心並非毫無道理。2007年,據媒體報導,北京某中日合資企業原工會主席唐曉冬因為職工爭取簽勞動合同,維護工人權利等被公司炒了魷魚。隨後,他打了近三年的官司才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企業處於資本強勢,工會和職工代表處於弱勢地位,即便想爭取,也不敢爭。”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社會研究所副研究員祈雪瑞認為,現在處於勞動力豐富、用工崗位相對不足的時期,更多人還會自願降低工資以求得崗位,更不要談要求企業漲工資了。
正是由於這種弱勢的地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是核心秘密,根本不可能告訴工會。工會只能通過日常對企業的觀察,揣測其所報的利潤是否真實。“這種工會和企業行政資訊資源不對等的現象,也會導致商談效果不理想。”陳守仁說,“員工對利潤等情況不知情,談起來也有些盲目。”
【尷尬】
執法部門“無法可依”
除了地位的“弱勢”,工會在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時,還面臨著沒有力度的尷尬。“洛陽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思路是政府主導,工會力推的方式。”陳守仁說,因為工會沒有行政職能,最多只能用“評選市級以上勞模”來卡那些拒不簽訂工資協商協定的企業,但是很多企業根本不在乎這個。
目前,洛陽工會推行此次工作的途徑是只能借力,借力必然是借政府之力。
而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勞動部門對不簽訂工資協商協定的企業也表示很無奈。
洛陽市政府出臺的《意見》中寫明,“凡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未簽訂或未續簽工資集體合同的企業,工會要主動向用人單位行政發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對不回應基層工會要約行動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但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科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拒不執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如何處罰的內容,他們無法依法執法。
【呼喚】
《工資法》儘快出臺
工資集體協商的願望非常好,但如何建立工人工資增長的長效機制,才能最終保障工人的權利。該措施才能最終長效發展。
“工資集體協商推行起來確實需要過硬的法律支撐。”祈雪瑞認為,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進行平等協商,這屬選擇性條款。
也就是說,企業可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也有拒絕的權利,這容易成為一些企業抵制集體協商的理由。而現行的《最低工資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屬於部頒行政規章,剛性約束力不強。陳守仁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執行現在就面臨著缺乏剛性的弱點,如果能出臺《工資法》,不談也得談,否則就將受到處罰,效果將不可同日而語。
並且,工資集體協商時調動的幅度究竟多大,在這些關鍵問題上也缺乏剛性的制度性制約。現在《工會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對工資協商的工資總額的增長與企業實現利稅等增長比例做出相關規定。但這只是一份工會的檔,法律效力較差。
“這好比兩個人談戀愛,不能光有戀愛過程沒有結果。”陳守仁認為,如果雙方談了半天,但在重要的工資調動環節上沒有剛性的規定,則可能影響商談效果。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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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2008年06月16日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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